交通行政2

96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 類科:交通行政 科目:交通行政
一、我國在「精省」後,將四大國際商港終止委託代管並收歸中央;近幾年來地方上卻屢有「港市合一」、「港市建設合一」之說。同一時期大陸地區之港口管理體制改革,已完成了走向「地方化」及「政企分立化」。試就我國「商港法」與大陸「港口法」之相關規範分析比較之。我國未來整體港口管理體制改革,究應朝何方向努力?試申論之。
【擬答】 商港之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及安全,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商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以下簡稱港口法)
制訂日期 民國69 年05 月02 日 200 3年6月28 日通過
最近修正 民國94 年02 月05 200 4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施行
歷次修正 民國69.5.2 公布全文51條 民國75.11.28 修正公布第2、4、12、15、16、18、20、46~48條條文;並增訂第16-1、23-1、50-1條條文 民國76.8.7 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 民國85.1.10.修正公布第12 條條文 民國86.5.7 修正公布第7、51條條文 民國90.11.21.修正公布第15、16-1、17、33、36、44、46、47、48、50、51條條文;並增訂第16-2、23-2、35-1、431、47-1條條文;並刪除第7、34、35條條文;其中並於民國90.12.28 發布第7、15條條文自91.1.1日施行 民國92.1.2 修正公布第3、4、6、11、49條條文 民國94.2.5.修正公布第18 條條文
主要章節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三章管理經營 第四章安全 第五章罰則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港口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港口經營 第四章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港口管理,維護港口的安全與經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港口的建設與發展,制定本法。 從事港口規劃、建設、維護、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國務院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體現港口的發展和規劃要求,並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港口資源。 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經營港口,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商港:指通商船舶出入之港。 二、國際商港:指准許中華
民國船舶及外國通商船舶出入之港。
三、國內商港:指非中華民國船舶,除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或為避難得准其出入外,僅許中華民國船舶出入之港。
四、商港區域:指劃定商港界限以內之水域與為商港建設、開發及營運所必需之陸上地區。
五、商港管轄地區:指商港管理機關為依本法處理商港區域外及其輔助港
解釋名詞 附近沿岸、水域之有關業務而劃定之區域。
六、商港設施:指在商港區域內,為便利船舶出入、停泊、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服務旅客之水面、陸上、海底及其他一切有關設施。
七、專業區:指在商港界限內劃定範圍,供漁業、工業、船舶拆解及其他特定用途之區域。
八、浮標、立標:指設於港口、航道內外之助航設施。浮於水面者為浮標,固定者為立標。
九、船席:指碼頭、浮筒或其他繫船設施,供船舶本法所稱港口,是指具有船舶進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駁運、儲存等功能,具有相應的碼頭設施,由一定範圍的水域和陸域組成的區域;港口可以由一個或者多個港區組成。
停靠、裝卸客、貨之水域。 一○、錨地:指供船舶拋錨之水域。 一一、核子船舶:指裝有核子動力設備之船舶。
主管機關 商港由交通部主管。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港口工作。
國際商港與國內商港區分 國際商港之指定,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商港區域與管轄地區之劃定,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輔助港,亦同。 國內商港之指定,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備案後公告之;商港區域與管轄地區之劃定,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核定之。 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港口的管理,按照國務院關於港口管理體制的規定確定。 依照前款確定的港口管理體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具體實施對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具體實施對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確定的對港口具體實施行政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港務警察設立 商港管理機關為維護港區治安、客貨安全,並協助從業人員執行職務,得依法設置港務警察。
商港區域規劃興建 商港區域之規劃、興建,由交通部擬訂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商港區域內,除商港設施外,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 港口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體現合理利用岸線資源的原則,符合城鎮體系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江河流域規劃、防洪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水路運輸發展規劃和其他運輸方式發展規劃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協調。編制港口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港口規劃包括港口佈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 港口佈局規劃,是指港口的分布規劃,包括全國港口佈局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港口佈局規劃。港口總體規劃,是指一個港口在一定時期的具體規劃,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陸域範圍、港區劃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質和功能、水域和陸域使用、港口設施建設岸線使用、建設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設序列等內容。港口總體規劃應當符合港口佈局規劃。 全國港口佈局規劃,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編制,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港口佈局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港口佈局規劃組織編制,並送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徵求意見的材料之日起滿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該港口佈局規劃由有關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佈實施;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認為不符合全國港口佈局規劃的,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修改意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修改意見有異議的,報國務院決定。 港口總體規劃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徵求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編制。 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較大、對經濟發展影響較廣的主要港口的總體規劃,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後,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實施。主要港口名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確定並公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求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後確定本地區的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求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意見後批准,公佈實施。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港口的總體規劃,由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的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範圍的港口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 港口規劃修改,按照港口規劃制定程序辦理。 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批准;建設港口設施,使用非深水岸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但是,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批准建設的項目使用港口岸線,不再另行辦理使用港口岸線的審批手續。港口深水岸線的標準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港口建設應當符合港口規劃。不得違反港口規劃建設任何港口設施。 按照國家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港口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建設港口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港口建設使用土地和水域,應當依照有關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軍事設施保護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港口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消防、檢驗檢疫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其與人口
密集區和港口客運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經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建設。 航標設施以及其他輔助性設施,應當與港口同步建設,並保證按期投入使用。 港口內有關行政管理機構辦公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建設費用不得向港口經營人攤派。港口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港口設施的所有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必要的資金投入,用於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建設與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鐵路、公路、給排水、供電、通信等設施。
商港需用土地徵收 商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徵收之。商港建設計畫有填築新生地者,應訂明其權屬,於填築完成後依照計畫辦理登記,並由商港管理機關使用收益。
港區內各建築及設施興(改)建 商港區域內各種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除各種專業區及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與商港管理有關者,應經商港管理機關同意外,其餘均應經商港管理機關之許可;未經許可擅自建造者、設置者,商港管理機關得逕行拆除之。
建築物妨礙商港建設目的時之補償 商港區域內,原有之建築物及障礙物,如有妨礙商港建設之目的時,由商港管理機關會同當地有關機關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改建、遷移或拆除。逾期不依規定辦理者,得代執行,並對其私有建築物及障礙物因改建、遷移或拆除所生之直接損失予以相等之補償。
管理經營機關 交通部為管理商港,於各港設商港管理機關。 商港區域內劃設之各種專業區及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從事港口經營,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書面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港口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港口經營包括碼頭和其他港口設施的經營,港口旅客運輸服務經營,在港區內從事

管理或專設機構管理經營之。 貨物的裝卸、駁運、倉儲的經營和港口拖輪經營等。 取得港口經營許可,應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並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港口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港口經營人提供的統計資料,港口經營人應當如實提供。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港口經營人報送的統計資料及時上報,並為港口經營人保守商業秘密。
管理機關興建自營港區設施 商港區域內各項商港設施,除工程鉅大或與船舶出入港及公共安全有關者,應由商港管理機關興建自營外,其餘得視需要,由公私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興建或租賃經營。 前項由公私事業機構使用商港區域內之公有土地投資興建之商港設施,投資人得使用之年限,由投資人與商港管理機關按其投資金額與獲益報酬約定,報請商港主管機關核定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但其產權,應屬商港管理機關所有。
特種貨物裝卸由事業主管機關主管 在商港區域外興建之特種貨物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除有關船舶出入之管理,準用本法之規定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
公私機構經營商港設施碼頭工人作業受監督 公私事業機構經核准經營之商港設施,其碼頭裝卸工人之編組及作業訓練,應受商港管理機關之指導、監督;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商港服務費徵收 為促進商港建設及發展,商港管理機關應就入港船舶依其總登記噸位、離境之上下客船旅客依其人數及裝卸之貨物依其計費噸量計算,收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佈經營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未公佈的,不得實施。港口經營性收費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港口經營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

取商港服務費,並全部用於商港建設。 前項商港服務費之費率及收取、保管、運用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商港管理機關與公私事業機構向商港設施使用人收取使用費、管理費與其他服務費之項目及費率,由商港管理機關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 人不得向港口經營人攤派或者違法收取費用,不得違法干預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自主權。 國家鼓勵和保護港口經營活動的公平競爭。港口經營人不得實施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務。
港區內沉船等漂流物打撈 商港區域內之沉船、物資、漂流物,所有人不依商港管理機關公告或通知之限期打撈、清除者,由商港管理機關打撈、清除。所有人不明,無法通知者亦同。 沉船、物資、漂流物之位置,在港口、船席或航道致阻塞進出口船舶之航行、停泊,必須緊急處理時,得逕由商港管理機關立即打撈、清除。 前二項由商港管理機關打撈、清除之沉船、物資、漂流物,所有人不於商港管理機關通知限期內繳納打撈、清除費用後領回或所有人不明者,由商港管理機關公告拍賣。其拍賣所得價金,除抵繳打撈、清除費用外,其餘發還所有人或保管公告招領。經公告滿六個月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商港管理機關取得所有權。
下水道排入港區廢棄物管理 經由水溝、下水道或其他放流設施排入商港區域之廢棄物、有害物質、污水,其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出口處設置柵欄或防污設施,並應將其所攔集之廢棄物清除之。 前項使用人或管理人不為設置或清除時,由商港管理機關,報請商港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採取適

當之處理措施,或由商港管理機關逕行清除;所需清除費用,由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船舶在管轄地區海難擱淺沈沒 船舶在商港管轄地區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沈沒或故障漂流者,商港管理機關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之海域。 前項情形,必要時,商港管理機關得逕行採取應變或處理措施;其因應變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
港區沈船物打撈 商港區域內及其管轄地區之沈船或物資,未經申請商港管理機關核准,不得擅自打撈。 經營打撈業,應填具登記申請書,送當地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核准設立登記,發給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打撈業所打撈之沈船或物資,其所有人不明者,適用民法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辦理。 打撈報酬,由當事人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 打撈業之申請設立登記、設備基準及技術人員資格基準、打撈設備之查驗、打撈技術人員資格之查核及申請核准打撈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港區內禁止行為 在商港區域內,不得為左列行為: 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 二、採捕水產動、植物。 三、養殖牡蠣及其他水產物。 四、其他妨害港區安全及污 禁止在港口水域內從事養殖、種植活動。不得在港口進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採掘、爆破等活動;因工程建設等確需進行的,必須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並報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須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的,還應當報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禁止向港口水域傾倒泥土、砂石以及違反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有毒、有

染港區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商港管理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 害物質。
港區內應申請許可之行為 在商港區域內為左列行為,應申請商港管理機關許可: 一、在水面浮標、立標及其他航路標識上,栓繫繩纜及船具。 二、在水面停放或拖運竹排、木筏或其他物料。 三、採取泥土砂石。 四、拆解船舶。 五、在港區土地上放置船隻或物料。 六、敷設、變更或拆除給水、排水、石油、化學品等管道及電力、電信設備。 七、鐵路、道路之建築、修建或拆除。 八、疏濬工程或爆破作業。 九、其他妨礙商港之設施。 建設橋樑、水底隧道、水電站等可能影響港口水文條件變化的工程項目,負責審批該項目的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工作船等作業應經許可 商港區域內各類工作船、交通船之行駛、漁船之作業,應經商港管理機關之許可。停泊非作業之船舶,商港管理機關認為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或疏散他處停泊;如不遵辦,得逕行移泊。 商港管理機關為維護港區秩序、疏導航運、便利作業,得對港區內小船註冊之艘數、停泊位置、行駛及作業,予以限制;必要時並得將已註冊之小船移置他處停放。 未經註冊之小船,不得擅自在港區內行駛或作業。 第一項、第二項由商港管理機關執行移泊、停放所需之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港區內滯留船舶處 商港區域內滯留之船舶,經依法查封者,商港管理機關

份 得限期通知運送人或貨物所有人將貨物轉船裝運或卸貨進倉。逾期不辦者,由商港管理機關逕行卸貨進倉,並限期通知運送人或貨物所有人繳清各項費用後領取之。 逾期未領者,得會同海關予以拍賣,所得價金,除抵繳各項費用外,其餘通知運送人或貨物所有人領回或依法提存。
大宗民生必需品優先作為 商港管理機關為配合船舶載運進口大宗民生必需品或工業原料之運輸,應優先指定船席停泊裝卸。 港口經營人應當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資和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
最少留船人數 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其船員上岸休假,應由船長依規定予以限制。留船人數應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付緊急事變之能力。
船舶理貨業、船舶日用品供應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等許可 在商港區域內經營船舶理貨業、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船舶小修業,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商港管理機關核發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前項各業進入港區內從事有關勞務工作人員及車輛,均應申請商港管理機關核發通行證,並接受港務警察之檢查。 港口經營人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港口作業規則的規定,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為客戶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務。從事港口旅客運輸服務的經營人,應當採取保證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保持良好的候船環境。港口經營人應當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經營港口理貨業務,應當按照規定取得許可。實施港口理貨業務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應當公正、準確地辦理理貨業務;不得兼營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和倉儲經營業務。
棧埠管理規則 在商港區域內經營有關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服務旅客等棧埠管理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港口經營人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港口安全作業規則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採取保障安全生產的有效措施,確保安全生產。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保障組織實施。
船舶到港通知 船舶入港應於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出港應於十二小時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送商港管理機關查 船舶進出港口,應當依照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

核。 商港管理機關對於申請入港船舶,認有危及商港及公共安全之虞者,非俟其原因消失後,不准入港。 裝和進出港口的時間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並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但是,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船舶懸掛旗幟規範 船舶入港至出港時,應懸掛中華民國國旗、船籍國國旗及船舶電臺呼號旗。 前項船舶電臺呼號旗,非將入港報告單檢送商港管理機關後,不得降下。 船舶入港報告單,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檢送商港管理機關。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旅客上下集中、貨物裝卸量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碼頭進行重點巡查;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被檢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港口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 依照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出港口須經引航的船舶,應當向引航機構申請引航。引航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所管理的港口的章程,並向社會公佈。港口章程的內容應當包括對港口的地理位置、航道條件、港池水深、機械設施和裝卸能力等情況的說明,以及本港口貫徹執行有關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具體措施。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本法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並可查閱、復制有關資料。監督檢查人員對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海關等安全申報及檢查 船舶入港,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海關、衛生、移民及安全等之申報及檢查事項;出港時亦同。 前三條之規定,不適用於國內商港者,得由國內商港管理機關依實際情形另定之。
緊急停泊 船舶入港,應依商港管理機關指定之船席或錨地停泊。但有危急情況須作必要之緊

急停泊者,得於不妨害商港安全之情形下停泊,事後以書面申述理由向商港管理機關報備。
核子船舶處置 核子船舶或裝載核子物料之舶船,非經原子能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入港。 前項船舶,應接受商港管理機關認為必要之檢查,其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船長應立即處理,並以優先方法通知商港管理機關採取緊急措施。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
裝載危險物品船舶 入港船舶裝載爆炸性、壓縮性、易燃性、氧化性、有毒性、傳染性、放射性、腐蝕性之危險物品者,應先申請商港管理機關指定停泊地點後,方得 入港。 船舶在港區裝卸危險物品,應經商港管理機關之許可。商港管理機關對具有高度危險性之危險物品,應責令貨物所有人備妥裝運工具,於危險物品卸船後立即運離港區。其餘危險物品未能立即運離者,應指定危險品堆置場、所,妥為存放。 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應依照規定,日間懸掛紅旗,夜間懸掛紅燈於最顯明易見之處。 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並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遇有旅客滯留、貨物積壓阻塞港口的情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採取措施,進行疏港。
船長報告義務等 船長於本航次航路上發現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新障礙有礙航行者,應於入港時即行報告商港管理機關。 在商港區域內及其附近水域發現有礙船舶航行之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障礙物,主管機關應隨時公告,並以標識顯示之。
船長緊急措施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及其附近水域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報告商港管理機關,以

便施救。
船舶海難時船長應盡義務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船舶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船長除應依前條規定處理外,並應防止油料及其他有害物質外洩,避免海岸及沿海水域遭受污染損害
船舶污染處理 船舶排洩有害物質之限制、油輪操作手冊、船舶油貨紀錄簿、船舶污油水收受設備等防止船舶污染海水及商港區域內污染事故之處理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海難救護機構 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救助遇難船舶,交通部得設立海難救護機構,其下並得設任務管制中心;其編組、任務管制中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設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有關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得經交通部許可,設立海難救護機構;其應具備之條件、設備、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發、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船舶在港區內禁止行為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或其附近水域,非經商港管理機關許可,不得施放信號彈、煙火或其他爆發物。如發生失火或緊急事故時,應鳴放汽笛及警鐘,日間並應懸掛警報旗號,夜間燃放信號彈、焰火或閃光。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除為遵守航行避碰規定、警告危險或其他告急時所必需者外,不得任意鳴放音響或信號。
指定裝卸地點 船舶應在商港管理機關指定之地點裝卸貨物或上下船員及旅客。
港區內慢行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應緩輪慢行,並不得於狹窄之航道追

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
駁船或小船繫留禁止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非經商港管理機關許可,不得於妨礙他船航行之處將駁船或其他小船繫留於船旁。其裝有突出之橫木足礙他船航行者,應收進或拆除之。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拖帶船舶,應依商港管理機關之規定。
停泊應遵避碰規則 在商港區域內停泊或行駛之船舶,應依航行避碰及商港管理機關之規定
陸上燈光限制 商港管理機關對鄰近港口之船舶入、出口處陸上燈光之位置及強度,得予以適當之限制;如有被誤認其為港口航行之燈光或損害港口航行燈光之能見度者,得拆除之。
法律授權 第18 條至第25 條、第28 條至第30 條,第37 條至43 條有關船舶入出港、船舶在港停泊及停航、妨害港區安全行為、妨礙商港設施、危險物品之裝卸、遇難或避難船舶之管理、港區災害處理、港區工程作業船舶小修業及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之管理等港務管理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罰則 船舶違反第29、30或第33條規定,除涉及刑責依法處罰外,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30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同一船舶在一年內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加倍處罰。 擅自占用、破壞港埠用地,或損壞港埠設施者,除涉及刑責依法處罰外,商港管理機關責令行為人或其僱用人負責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違反第17 條、18條、19條或第23-1 條規定者,處負責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1)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碼頭或者其他港口設施的;(2)未經依法批准,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的審批部門對違反港口規劃的建設項目予以批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未經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設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的,或者建設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與人口密集區或者港口客運設施的距離不符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碼頭或者港口裝卸設施、客運設施未經驗收合格,

人或行為人新臺幣9 萬元以 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
上9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用,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其情節責令拆除或勒令停工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
或停止營業;再違反者,並 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
得沒入其打撈器材或採捕、 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
放置之船、具、物料。 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
違反第16-1 第2 項、第16 款:(1)未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港口經
2 第1 項、第20 條第1 項、 營的;(2)未經依法許可,經營港口理貨業務的;
第2 項、第23 條、第24 條 (3)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兼營貨物裝卸經營業務、
第1 項、第28 條、第31 條 倉儲經營業務的。有前款第(3)項行為,情節嚴重
第1 項、第32 條,或第37 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港口理貨業務經營許可
條至第42 條規定者,處船舶 證。
所有人、船長或負責人新臺 港口經營人不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資、國防
幣6 萬元以上60 萬元以下罰 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
鍰;因而造成損害者,並依 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
法賠償。 港口經營人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經
違反第20 條第3 項規定者, 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
沒入其船舶。 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船舶理貨業、船舶船員日用 港口經營人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關於安全生產的規
品供應業、船舶貨物裝卸承 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負有安全
攬業,拖駁船業、船舶小修 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
業違反第17 條至第19 條規 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並
定,除依第46 條規定處罰其 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
負責人或行為人外,商港管 追究刑事責任。
理機關並得責令其限期改 船舶進出港口,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向海
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 事管理機構報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水上
許可證。 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打撈業設備或技術人員資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經其同意,在港
格,經商港管理機關查驗或 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的,由港口行
查核未達基準者,應限期補 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
正;屆期不補正者,由商港 下罰款。
管理機關報請交通部廢止其 在港口水域內從事養殖、種植活動的,由海事管理
許可證。 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養
打撈業侵占所打撈之沉船或 殖、種植設施,拆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
物資者,由商港管理機關報 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請交通部予以不超過1 年之 未經依法批准在港口進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採
定期停業處分或廢止其許可 掘、爆破等活動的,向港口水域傾倒泥土、砂石
證。 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
依本法規定,應繳之商港服 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隱患;逾期不消除的,強制消
務費、商港設施使用、管理 除,因此發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千元
與其他服務費及應償還破壞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照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
港埠用地或損壞商港設施修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海事管理機構處罰的,依照
復費,經限期繳納,屆期不 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繳納者,得勒令停止作業或 交通主管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
禁止船舶入、出港。但經提 等不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
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違法批

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 准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違法批准建設港口
移送強制執行。 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或者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
所,或者違法批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違
法批准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
的;(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給予港口經營
許可或者港口理貨業務經營許可的;(3)發現取得
經營許可的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不再
具備法定許可條件而不及時吊銷許可證的;(4)不
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
口、碼頭或者其他港口設施的行為,未經依法許可
從事港口經營、港口理貨業務的行為,不遵守安全
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危及港口作業安全的行為,
以及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
的。
行政機關違法干預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自主權的,由
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向港口經
營人攤派財物或者違法收取費用的,責令退回;情
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交通部未於商港設管理機關 對航行國際航線的船舶開放的港口,由有關省、自
者,其業務管理、經營,由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商國務院
交通部報請行政院以命令定 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之。 漁業港口的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
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 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前款
務者,交通部得參照國際公 所稱漁業港口,是指專門為漁業生產服務、供漁業
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定規 船舶停泊、避風、裝卸漁獲物、補充漁需物資的人
則、辦法、標準、建議或程 工港口或者自然港灣,包括綜合性港口中漁業專用
附則 式,採用施行。 的碼頭、漁業專用的水域和漁船專用的錨地。
依本法規定核准發給之證 軍事港口的建設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
照,得徵收證照費;費額由 員會規定。
交通部定之。 本法自200 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15 條之施行及現
行條文第7 條之刪除,其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綜上比較,吾人可以發現下列數點結論: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吸收國際上相關港口管理與立法後,針對其國內所有港口作一通盤規劃、建設、經營管理等確立法律規範。其頒佈與施行,勢將對中國內地港口的發展為生深遠的影響。其主要內容將其現有之漁業港管理責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此外,中國大陸原先對其港口管理體制係採用「集中管理」制以及「政企合一」的模式,也作一大幅度調整,亦即對沿海和內河主要港口實施集中管理,均由政府直接指揮與規範相關活動,形成一種高度集權管理模式。從1984 年起到1987 年間其主要港口管理體制開始進行改革,包括了由國家交通部直屬的港口(如秦皇島港)、國家交通部與地方政府雙重領導的港口(如廣州港)、地方政府管理的港口(如深圳港)等三大類,直到2001 年開始進行大幅管理體制改革,將港口全部改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確定其基本管理模式,其主要內容是由國家交通部作為中央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港口實行統一行政管理,負責制定全國港口行業的規劃,妥善規範相關港埠資源分配與運用,對港口建設專案提出審查意見制定港口行業發展政策和法規,並實施監督;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省級或港口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按照「一港一政」原則對港口實行單一行政管理,港口企業則依其自身權責從事經營相關業務。此點恰好與我國現有港口管理機關身兼港埠經營角色之雙重身份作一有效區隔與對照,是否繼續推行「港市合一」或是其他更有效之政策,仍賴主管機關審慎評估之。
第二、國大陸其港口法確立港口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明確國家對港口的基本態度和政策根據港口法第8 條,港口規劃包括港口佈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兩類。其中港口佈局規劃又包括全國港口佈局規劃和省級港口佈局規劃兩級等,此類作法亦可作為我國在日後相關內政部之國土發展計畫與國土規劃時可將相關港埠發展計畫統一納入以為酌參。
第三、隨著全球化的熱潮,新經濟體系對於傳統運輸企業等產生巨大的衝擊之下,加上面臨船舶大型化、專業化和運輸高度智慧化以及國際物流等分工與影響,使得出現樞紐(hub)港地位,更將國際定期船的樞紐港競爭推向一白熱化競爭激烈地位,隨著我國高雄港國際排名大幅下降此刻,我國相關主管當局更當以更嚴肅的態度面臨此一嚴峻之挑戰與拓善因應,方能確保我國港埠在世界上港口之地位與存在。
二、「台灣高鐵」為近幾年來我國交通建設中BOT 案之代表。「台灣高鐵」通車營運後,在台灣西部走廊南北向客運市場上產生了那些異業競爭問題?政府交通主管機關有何政策措施得以調和或緩解?申論之。
【擬答】 高速鐵路建設順利通車營運後,將對台灣西部地區造成「第二次空間革命」,對於國內西部走廊其他異業運輸系統競爭影響描述如下: 對國內西部走廊其他運輸系統之影響: 當高速鐵路加入運輸市場後,各運輸系統將按其服務功能、市場區隔等特性,重新調整分工,並進行適當整合,以發揮最大整體運輸效益。茲概述如下: 高鐵: 擔負台灣西部各大都會區間之長程高速客運服務。 台鐵: 提供台灣西部中、短程城際客運服務、南迴、北迴鐵路與東部路線之客運服務、高鐵接駁轉運服務及環島鐵路貨物運輸主力。另可發展區域通勤客運及觀光鐵路客運等服務。 高速公路: 提供中、短程城際及區域性之客運服務,以及環島公路貨運服務。 航空: 提供台灣東、西部間、本島與離島間之客貨運輸、觀光地區聯外運輸、台灣與國際都市間之客運服務,亦提供台灣南北長程商務旅次之多重選擇。 大眾捷運及公車: 提供都會區(或市區內)通勤運輸服務,以及高鐵或其他城際運輸系統之接駁轉運服務。 自用車: 提供都會區(或市區內)內短程運輸、其他運輸系統之接駁轉運功能,並作為假日休憩旅次之優先選擇。 綜上所知,無人幾乎可以推估,國內西部走廊在高速鐵路投入後,勢將由高鐵扮演主要動力擔負起主要運輸任務,至於其與其他運輸系統是必須整合成為一「均衡運輸系統」(The Optimal Transportation System The Balanced Transportation System),亦即所有相
同西部走廊的運輸系統,可以整合成為各司其職的分工又不導致惡性競爭的整體運輸系統,提供良好且無縫的運輸系統與優質行旅環境。 (劉老師運輸學第三章鐵路運輸系統,P.P.61-p.p.62)
三、高速公路上之人身交通安全至為重要,政府交通主管機關對於營業之公路汽車運輸業,應如何執行其對交通事業之行政監督?
【擬答】 政府交通主管機關可酌依公路法下列規定對於汽車運輸業所執行其行政監督之職責,依公路法條文順序臚列如下,包括: 公路法第40-1 條:「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禁止異動以為防弊) 公路法第40-2 條:「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以同一車輛種類全新或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替補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逾期註銷替補。前項之一定期間、得展延期限之業別及展延期間之規定,由交通部定之」。(服務水準-車齡已為確保) 公路法第42 條:「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前項準則,由交通部定之」。(運價審議) 公路法第45 條:「公路主管機關,應視客、貨運輸需要情形,輔導汽車運輸業發展公路與鐵路、水運、航空及公路與公路之聯運或聯營業務」(主管機關之輔導) 公路法第46 條:「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親屬,指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第二項汽車運輸業因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之數量、車輛價值計算方式及禁止異動車輛選擇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損害賠償之確保) 公路法第47 條:「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理:1、限期改善。2、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3、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確保永續經營提供服務) 公路法第49 條:「汽車運輸業對客、貨運輸,應準時安全運送之。但急病患者、郵件包裹、易腐貨物或於公益上有正當理由者,得優先運送」。(準時運送之義務) 公路法第57-1 條:「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47 條、第77 條及第77 條之三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監警聯合稽查與路邊盤查法律授權) 公路法第77 條:「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79 條第5 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56 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
反依第62 條之1 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繳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違反公路法之所有罰則)
四、為發展國際物流與全球運籌,在我國現行「公路法」、「鐵路法」、「航業法」、「商港法」、「民用航空法」之架構下,試為政府交通主管機關擬訂初步之發展策略方向。 【擬答】 公路法部分:
 公路法第35 條:「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該條明文規定應可檢討取消,亦即外國人不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即可經營所有汽車運輸業,以利時效。
 公路法第42 條:「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前項準則,由交通部定之」。此類運價準則與管制,若在全球物流的環境下,亦應一並檢討刪除之。
鐵路法部分:
 鐵路法第3 條:「鐵路以國營為原則。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應經交通部核准」,此類國營原則似可檢討以吸引外國人來華投資興建第三條鐵路。
 鐵路法第10 條:「全國鐵路網計畫,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分期實施;變更時亦同。依前項核定全國鐵路網計畫中之鐵路線未能興工時,地方政府或國民得申請交通部核准建築經營之」。,此類全國鐵路網計畫擬訂似可檢討以吸引外國人來台投資興建專用鐵路。
 鐵路法第11 條:「在運輸有效距離內,除都會區域內所建之捷運系統鐵路外,不得興建平行鐵路線。前項有效距離,由交通部依照鐵路經過之地方經濟情形及運輸能量核定之」。此類平行鐵路線興建之禁止異可檢討取消,回歸市場機制。
 鐵路法第34 條:「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此類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聘僱外籍員工報備應可檢討取消。
 鐵路法第34-1 條:「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機關、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應可檢討取消。
 鐵路法第35 條:「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運價,由交通部核定,增減時亦同」應可檢討取消對民營鐵路運價之管制。
 鐵路法第38 條:「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兼營其他附屬事業;專用鐵路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兼營附屬事業禁止應可檢討取消。
 鐵路法第42 條:「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不得分配盈餘;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之全數,應用以擴充或改良設備。但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興建、營運而受獎勵之民營鐵路機構,其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之盈餘分配,不受百分之二十五之限制」,應可檢討取消。
航業法部分: 航業法第11 條:「船舶運送業設立分公司或變更組織、名稱,應報請當地航政機關轉報交通部核准,並依法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公司變更登記後換領船舶運送業許可證。船舶運送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其他經核准登記事項之變更,均應報請當地航政機關轉報交通部備查」,應可檢討取消。 航業法第12 條:「船舶運送業將所有之船舶拆解或以光船出租、抵押、出售於國外,應敘明理由,申請船籍港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核准。船舶運送業租船營運者,於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請核准時,應檢送租船契約」,應可檢討取消。 航業法第18 條:「自中華民國港口裝載客貨發航之中華民國船舶,應依郵政法之規定,負責載運郵件」,應可檢討取消。 航業法第19 條:「船舶運送業非經許可不得實施聯營。船舶運送業申請實施聯營,應擬具聯營實施計畫書,並檢附有關文件,報請交通部許可;交通部許可聯營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船舶運送業不依核定之計畫實施聯營,或許可聯營事由消滅或聯營事項有違公共利益或航業發展者,交通部得廢止許可、變更許可內容、命令停止或改正聯營行為。船舶運送業聯營之監督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應可檢討取消。 航業法第20 條:「交通部得依實際需要,指定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之客貨運送,其因此所生之營運損失,經確實核算後由政府補償之」,應可檢討取消。 航業法第22 條:「外國政府或外國船舶運送業對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採取不利措施時,交通部得進行調查並會同有關機關採取必要之措施」,應可檢討取消。 航業法第26 條:「船舶運送業經營國際固定航線者,應向當地航政機關辦理經營固定航線登記,並依前條規定報備運價表後,始可在我國港口攬運客貨」,應可檢討取消。 航業法第27 條:「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國際固定航線客貨運送,應按申報之運價表收取運費,對託運人不得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應可檢討取消。 航業法第34 條:「外國籍船舶運送業非經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代為執行或處理船舶客貨運送業務,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攬載客貨。但在中華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者,不在此限。航業法35 條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應具備營業計畫書,記載船舶一覽表,連同其他有關文書,申請當地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設。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認許及分公司登記,具備有關文書,申請當地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發給許可證後,始得依法營業」,應可檢討取消。 航業法第39 條:「加入為國際聯營組織會員之中華民國及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有營業行為者,應將其所參加國際聯營組織之名稱、聯營協定內容及會員名錄報請當地航政機關轉請交通部備查。聯營組織變更或解散時,亦同。前項國際聯營組織,以協商運費、票價為其聯營協定內容者,其會員公司之運價表,得由國際聯營組織代為申報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航政機關於必要時,得暫停該船舶運送業全部或部分運價表之實施」,應可檢討取消。 航業法第40 條:「前條國際聯營組織所訂協定內容有礙中華民國航運秩序或經濟發展者,航政機關得責令其限期改善;拒絕改善或改善無效者,航政機關得禁止或限制其全部或部分會員公司在我國營運」,應可檢討取消。 航業法第45 條:「船務代理業所代理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國境內攬載之客貨,未依約到達目的地或交付受貨人前,船務代理業應負責協助處理,至客貨到達目的地或交付受貨人時為止」,應可檢討取消。 航業法第46 條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當地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設。海運承攬運送業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申請當地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核發許可證後,始得依法營業。」,應可檢討取消 航業法第47 條:「海運承攬運送業得兼代理外國海運承攬運送業在中華民國之業務。於代理時應檢附有關文書,向當地航政機關辦理登記」,應可檢討取消。 航業法第55 條:「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營業費率上下限,由當地航政機關報請交通部核
定;其有變更時,亦同。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營業費率,由該經營業在前項之上下限範圍內擬訂,報請當地航政機關核定後實施」,應可檢討取消。
商港法部分: 商港法第9 條:「商港區域內各種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除各種專業區及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與商港管理有關者,應經商港管理機關同意外,其餘均應經商港管理機關之許可;未經許可擅自建造者、設置者,商港管理機關得逕行拆除之」,應可檢討修正。 商港法第15 條:「為促進商港建設及發展,商港管理機關應就入港船舶依其總登記噸位、離境之上下客船旅客依其人數及裝卸之貨物依其計費噸量計算,收取商港服務費,並全部用於商港建設。前項商港服務費之費率及收取、保管、運用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商港管理機關與公私事業機構向商港設施使用人收取使用費、管理費與其他服務費之項目及費率,由商港管理機關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應可再加以檢討修正。
民用航空法部分: 民用航空法第28 條:「國營航空站之籌設、興建、營運,應由民航局報經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為之。直轄市、縣(市)營航空站之籌設、興建、營運,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為之;民營航空站應由符合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規定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興建完成及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始得營運。前二項航空站之籌設、興建、營運之申請、核准、出租、轉讓、撤銷或廢止之條件、註銷、停止營運或解散、經營投資、作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應可再加以檢討修正。 民用航空法第29 條:「飛行場得由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國民或具有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資格之法人向民航局申請,經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核准設立經營;其出租、轉讓或廢止時,亦同。前項飛行場之經營人及管理人應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應可檢討取消。 民用航空法第55 條:「民用航空運輸業客貨之運價,其為國際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其為國內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上、下限範圍。變更時,亦同。前項運價之使用、優惠方式、報核程序及生效日期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應可檢討取消。 民用航空法第67 條:「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分公司登記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核發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許可證後,始得營業。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未依前項規定設立分公司營運者,應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航空貨運承攬業代為執行或處理航空貨運承攬業務,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航空貨運承攬業務。第一項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許可證繳還;屆期未繳還者,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應可檢討取消。 民用航空法第70-1 條:「航空貨運承攬業、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之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證照費收取、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委託業務之申請、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前二條規定,於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準用之」應可檢討取消。 民用航空法第71 條:「經營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者,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備妥有關場地、設備、設施,並應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發給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後,始得營業」應可檢討取消。 民用航空法第72 條;「民用航空運輸業得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設立航空貨物
集散站,自辦其自營之航空器所承運貨物之集散業務。前項規定於依條約、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以同樣權利給與中華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其國內經營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準用之」應可檢討取消。
 民用航空法第72-1 條:「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自辦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之營業項目、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證照費收取及營運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應可檢討取消。
 民用航空法第78 條:「外籍航空器,非經交通部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領域飛越或降落。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民航局得派員檢查在中華民國境內起降之外籍航空器之各項人員、設備及其有關文件。第一項外籍航空器之飛入、飛出與飛越中華民國境內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應可檢討取消。
 民用航空法第79 條:「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須經民航局許可,其航空器始得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非定期載運客貨、郵件」,應可檢討取消
 民用航空法第80 條;「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其航空器定期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應先向民航局申請核發航線證書」,應可檢討取消。
 民用航空法第81 條:「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兩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普通航空業務」,應可檢討取消。
96 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級別:員級晉高員級 科別:交通管理 科目:交通行政學
一、在環保與交通擁擠改善上,先進國家對管制私人汽機車有何策略?
【擬答】 先進國家基於強化環保與交通擁擠改善上,多進行許多管制私人汽機車使用的策略,其所採行車輛管制使用政策,其主要政策內容:在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提高私人運具的使用成、管制汽機車之使用,以充份利用有限的道路資源。相關具體作法如下: 擁擠地區限制私人汽、機車進入。 擁擠地區設置行人徒步區。 鼓勵小汽車、計程車共乘。 在擁擠地區課徵擁擠稅(Congestion tax)或採道路收費(Road Pricing)之方式。 提高市中心停車費。 汽車燃料使用費改採隨油徵收。 提高違規停車罰款。 換言之,其整個政策發展方向便在於經由提倡以大眾運輸為主者的發展政策(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TOD)的目標,以優先發展大眾運輸作為政策項目,藉以達成節制私人運輸工具的目標。
二、請說明現在台灣省各縣市監理機關(例如桃園監理站)與直轄市監理機關(例如台北市監理處)其行政隸屬關係有何不同?對業務的推展有何影響? 【擬答】
 公路監理機關:「公路監理」廣義的說乃是為維護公路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發揮公路功能,對公路運輸之三要素-車、路、人在運輸行為中之監督管理,因此公路監理機關即為辦理公路監理業務之機關。現今公路監理業務之最高主管單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過去曾委託省府代管),今因地理及歷史環境因素,交通部仍將直轄市監理業務委託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等單位代辦。
 如依公路行政體系來觀察,吾人可依不同層級之政府機構說明之主要負責部門或單位的各項職掌如下: 國道部分:
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國道交通管理、拓建工程、養護作業、地產管理、收費業務、行旅服務等。 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國道路網規劃、預算編擬、工程發包、用地徵收、工程品質控制及其他有關國道新建工程事項等。
 省(市)道路部分: 交通部公路總局:以新建、養護工程與監理為其主要業務。 內政部營建署(道路組):以都市計畫道路之新建、規劃、設計為其業務。 台北市政府交通局:負責整體規劃、交通管制、停車管理、汽車運輸業管理、公路監
理及觀光事業管理等工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負責整體規劃、交通工程、停車管理、汽車運輸業管理、公路監理、車船管理等工作。
 公路監理機構職掌 汽車管理:包括登記檢驗核發牌照、行車執照、異動簽證、動產抵押擔保登記等工作。 駕駛人管理:包括考驗核發駕駛執照、異動登記違規事項記點等事項。 公民營汽車運輸業管理:配合國家政策以發展公路運輸。 綜上吾人可以發現,題目所謂的台灣省各縣市監理機關(例如桃園監理站)與直轄市監理機關(例如台北市監理處),其行政隸屬關係與其名稱或辦理之業務,實則有極大出入,可以條列如下: 桃園監理站就名稱簡寫看起來似乎為台灣省轄內之三級地方監理機關,並辦理該縣
(市)地方監理業務,然則不然,其單位名稱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係隸屬於交通部公路總局之交通事業機關,且業務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監理所」督導與指揮,其組織編制蓋依轄內地區之駕駛人、汽機車數量等組織辦理而成,然透過全國監理電腦化,可以辦理全國所有汽、機車以及駕駛人之相關公路監理業務以及交通違規事件裁罰業務。
 反之,台北市監理處,係屬於台北市政府交通局轄下二級監理機關,僅依權責受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監督與指揮,辦理直轄市內之處之汽、機車以及駕駛人之相關公路監理業務。而其對於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之交通違規事件裁罰業務,另交由同屬台北市政府交通局轄下之二級機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所」辦理(高雄市政府則委由高雄市政府交通裁罰中心辦理)。其不論組織設計以及權責區分與業務協調聯繫均有所不同,因此,不論直屬與中央之事業機關或屬與地方型之業務,亦即業務上均受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督並與內政部警政署之各特種警察機關與一般警政機關加強聯繫,並配合其所轄之縣市政府交通局或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推行相關交通安全業務辦理,僅為命令或業務聯繫上有所出入,且互有利弊,。甚至日前立法院甫通過準直轄市法,若臺北縣升格準直轄市其勢必調整相關業務執掌,勢必將其現有轄內之交通部業務量最龐大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以及蘆洲監理站納入變成其地方型之監理機關,勢必衝擊現有之公路監理業務劃分與區隔。
三、請說明汽車檢驗及牌照管理制度之法源依據及其主要規定。
【擬答】 法源依據:依據公路法第1 條略以:「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公路法第61 條:「汽車及電車之登記、檢驗、發照、駕駛人及技工之登記、考驗發照,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得委託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或相關法人、團體辦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 條明文規定:「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公路法第63 條:「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其製造或進口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第一項之安全檢測基準、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技術資料、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類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查核、檢測機構認可、審驗機構認可、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可知該項檢驗及牌照管理制度均源自於全國最高交通行政主管機關(交通部)所掌理之「公路法」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條例)之法律規定,並輔以其他相關行政命令辦理之。 主要規定主要見於諸相關法規與命令,主要有以下內容: 處罰條例第12 條之禁止行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未領用牌照行駛。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牌照吊扣期間行駛。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
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
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 處罰條例第13 條之毀損毀牌照責令改正:「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 處罰條例第14 條之禁止其行駛「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 處罰條例第15 條「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 處罰條例第16 條責令改正「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處罰條例第17 條)
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處罰條例第18 條)
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處罰條例第18-1 條)
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處罰條例第19條)
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處罰條例第20 條)
 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清繳其所有違反公路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罰鍰及未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並檢驗合格後發給之。但拖車號牌及拖車使用證得由使用人申請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 條)
 汽車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按其種類由交通部定之。前項汽車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變更時,公路監理機關應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換領新型號牌,逾期未換領又未申請延期者,其牌照不得使用,經再通知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 條)
 汽車牌照不得偽造、變造或矇領,並不得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 條)
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左列規定懸掛固定: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 條)
汽車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應隨車攜帶,以備查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 條)
 汽車號牌之一面或二面如遺失或損壞時,汽車所有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但汽車號牌遺失者,應檢附警察機關車牌遺失證明單。汽車行車執照或拖車使使證如遺失或損壞時,應由汽車所有人或拖車使用人申請補發或換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條)
 汽車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每三年換發一次,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每二年換發一次,自原發照之日起算,期滿前後一個月內,須申請換領新照始得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條)
 汽車新領牌照應申請登記。汽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異動登記。過戶。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牌照。註銷牌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條)汽車所有人申請新領牌照登記應依左列規定繳驗車輛來歷憑證,經檢驗合格後發給牌照:國內製造之車輛,應繳驗車輛出廠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及統一發票。國內製造之車身,應繳驗車身出廠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及車身之統一發票。進口之車輛:向貿易商或經銷商購買新車者,應繳驗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出廠證明、貿易商或經銷商開立之統一發票。購買免稅進口轉售車輛者,應繳驗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補繳貨物稅之完稅照或免稅證明及讓渡書。公司、行號、法人團體或個人輸入自行使用之車輛,應繳驗海關進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及出廠證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7 條)
 機器腳踏車、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及小貨車所有人申請新領牌照登記,應繳交車輛製造廠、代理商或進口商出具,經內政部認可,施加於車輛特定零組件之防竊辨識碼完工證明文件,始得辦理新登檢領照。前項實施日期、特定零組件項目、實施車種、防竊辨識碼技術及完工證明文件之申請與核發作業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公告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7-1 條)
 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申領臨時牌照:駛往海關驗關繳稅。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買賣試車時。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時。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8 條)
 汽車運輸、買賣、製造、修理業、汽車研究機構,因業務需要試行汽車時,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試車牌照憑用,但應遵守左列規定: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應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行駛。按季或按年領用,期滿仍需續用時,應於期滿十日內向原發照機關換領新照。請領試車牌照時,應按規定費率繳納押牌費、租牌費。試車牌照領用期滿或不予繼續使用時,應將所領牌照繳還原發照機關。前項試車牌照屬於機器腳踏車使用者,限由機器腳踏車製造業及研究機構申領,並須遵守前項各款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0 條)
 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變更時,免予檢驗外,餘均須檢驗合格。引擎或車架變更,以型式及燃料種類相同者為限。第一項汽車設備規格之變更應符合附件十五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 條)
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一、底盤設備:方向盤位置。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系統。懸吊系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三、車身設備:車身外附加燈飾。車燈噴色或貼膠紙。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機器腳踏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1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2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3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1 條)
 汽車因故停駛或依法令規定責令停駛時,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並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5 條)
 汽車因故停駛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一年,逾期即將牌照註銷。超過停駛期限註銷牌照之車輛,如須復駛時,應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6條)
 汽車因機件損壞停駛或停駛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於復駛時,應經檢驗合格後,始得將牌照發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8 條)
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應即停駛修護,其不堪修護使用時,應申請報廢。公路監理機關實施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發現汽車有前項情事經覆驗不合格時,應責令報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9 條)
 汽車報廢,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同時將牌照繳還。廢棄車輛經由警察、環保機關(構)處理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保機構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以報廢登記;其通知作業規定,由交通部會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另定之。報廢之汽車,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
 汽車檢驗分為申請牌照檢驗、定期檢驗及臨時檢驗三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5 條)汽車檢驗應按指定日期將車輛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場所或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5 條)
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下列規定:引擎或車身(架)號碼及拖車標識牌應與來歷憑證相符。消音器作用正常,排氣管完好,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管制規定。方向盤應在左側。腳煞車、手煞車效能、平衡度合於規定。著地輪應為四輪以上,最前軸著地應為二輪。前輪側滑度合於規定。各種喇叭應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各種燈光應符合規定。車輛尺度、顏色、車身式樣與紀錄相符,車身標識合於規定。車窗、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計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雨刮、照後鏡完備,平頭大型車有前照鏡。座位符合第41 條規定。各類車前排及小客車全部座位應裝置安全帶。 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小型車附掛之廂式拖車及幼童專用車應備有合於規定之滅火器。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插座完好,位置合於規定。曳引車、經核可附掛拖車之小型車及拖車除依照一般汽車檢驗規定外,其聯結設備應完善;拖車煞車效能平衡度合於規定;煞車燈、方向燈、號牌號、車寬燈、倒車燈、尾燈、危險警告燈及反光標識良好,位置合於規定。大貨車及拖車左右兩側之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之安全防護裝置合於規定。車高3.5 公尺以上之汽車傾斜穩定度合於規定。車輛之車身變更打造全高為
3.4 公尺以上大客車或3.5 公尺以上其他車輛或特種車者,應檢附汽車底盤製造廠之符
合安全書面證明文件,特種設備應符合規定,並取得合法車身打造工廠之施工證明。 隨車有車輛故障標誌。使用燃料為液化石油氣者,其各項裝備應符合其他規定。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及傾卸式半拖車貨廂容積應合於規定。大客車尺度除全長、全寬、全高應符合前條規定外,其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其他規定。使用自動排檔之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應裝設未踩煞車踏板無法由停車檔排出檔位之自動排檔鎖定裝置。小型車附掛之拖車前後端尖角、側面突出物應合乎規定。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應裝設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審驗合格之證明。應查驗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查)合格之有效證明書。高壓罐槽車之罐槽體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定有關高壓容器檢查之法令辦理;常壓液態罐槽車之罐槽體應依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 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應裝設具有顯示車輛載重功能且合於規定之載重計。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幼童專用車及校車之車身左右兩側與後方車身標示之倒三角形黃色部分應使用合於規定之反光識別材料。幼童專用車之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其他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標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1 條)汽車臨時檢驗標準,依定期檢驗之規定;機器腳踏車臨時檢驗之標準,依申請牌照檢驗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2 條)
 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自用小客車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但自用小客車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壓縮天然氣為燃料、其他自用車及營業車未滿五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但出廠年份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每年至少檢驗三次。營業大客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一個月內、其他汽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但自用小型車申請檢驗,免持新領牌照登記書。領有牌照之拖車,每年至少定期檢驗一次,拖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拖車使用證、新領牌照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及其本人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申請檢驗其營業車輛。領有牌照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其出廠年份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行車執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幼童專用車,其出廠未滿五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使用中幼童專用車,自指定檢驗日期後亦同。已領牌照之普通重型及輕型機器腳踏車實施臨時檢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 條)
 汽車或拖車有車身、引擎、底盤、電系或其他重要設備變更調換或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送廠修復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 條)
 檢驗不合格之汽車,責令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前項檢驗不合格部分如為傳動、制動或轉向系統者,應即扣留其牌照,由公路監理機關發給當日有效之進廠修理證,憑以駛赴修理。汽車修復後得憑修理廠所領之試車牌照駛赴覆驗,修理廠未領有試車牌照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發給覆驗證,以當日為有效期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6 條)
汽車檢驗作業程序由交通部另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9 條)
四、行政院回應民間發起「開闢千里步道,回歸內在價值」的社會運動,院長於民國95年5月29 日邀集相關部會首長研商,提出「步道萬里、自行車道千里」構想,決議民國100 年前,完成九大特色自行車道路網2600 公里,形成環島路線,並在全國十萬人口以上的四十個鄉鎮,建置適宜人行比例道路達八成。而在今年5月5日「台灣自行車日」,行政院長親自帶領部會首長參加,宣示要推動自行車政策。請評論上述內容在交通行政上之意義。
【擬答】 永續運輸(SustainableTransportation)政策,為近年運輸領域的重大課題,其政策首先要達到經濟與財務的永續性,以改善民眾的生活水準。其次,要能達到環境與生態的永續性,以提昇生活的品質。第三,要達到社會的永續性,使社會各階層均可獲益,永續運輸是運輸界的責任,也是全民應盡的義務。由於交通運輸是民生的必要需求,在滿足此種需求之時,我們也應善盡維護地球環境與生態的責任,多為後代子孫著想。主要目的便在於兼顧環境保育、社會公平以及經濟效率三者(Environment,EquityandEfficiency)的3E 政策,揚棄昔日只著重在提高行車速率的傳統工程思考模式,而要在環境保育面向,對於空氣污染、噪音、景觀等面向多加考量,也要在社會公平面向,提升包括地域的公平、群體的公平、以及時間的公平等面向加以衡量,同時也要在經濟效率上,針對土地資金以及效益多家權衡,達成真正的永續運輸政策。 由於永續運輸政策推動的基本核心價值,便著重於以人為本的交通理念上,照顧弱勢團體的交通安全,並結合智慧型的新科技,發展出省能源與低污染的運具,落實交通與生活與生態環境相容的理想。因此方有前揭配合「國際無車日」推動之「台灣自行車日」政策施行,其整體政策便在於實踐上述之政策意涵。亦即經由預算(Finance)制度的設計經透過組織(Institute)通堆上述政策目標所行之具體策略。 總而言之,永續運輸政策與策略涵蓋運輸環境(Environment)、運輸經濟(Economics)、運輸能源(Energy)、教育(Education)、工程(Engineering)、執法(Enforcement)等6E 的政策,均需要各相關團體的密切配合,才能收相輔相成之效,並達到國家永續發展的目標。我們可以經由下述之永續運輸政策發展方向與策略項目對照表,得知其係屬於「提倡以大眾運輸為主者的發展政策(Transit-OrientedDevelopment,TOD)」之「鼓勵使用腳踏車及步行」策略,以及「推動替代能源的應用」政策之「推動使用省能源、低污染之運輸工具與能源」之主要施行策略與手段。
政策發展方向 施行策略項目
提倡以大眾運輸為主者的發展政策(Transit-OrientedDevelopment,TOD) ◎優先發展大眾運輸
◎提高私人機動車輛之擁有與使用成本
◎鼓勵使用腳踏車及步行
推動替代能源的應用 ◎推動使用省能源、低污染之運輸工具與能源
◎改善道路設施之使用管理
加強交通基礎設施之管理 ◎加強先進交通管理的推動及都市停車管理
◎加強運輸需求管理(TravelDemand Management,TDM)
促進運輸系統智慧化 ◎研發及推動智慧型運輸系統,並以通訊科技替 代交通運輸方式
◎整合土地使用與交通運輸之規劃
加強相關部會整合與擴大民間參與 ◎善用相關資源(如空污費)及制定相關管制標準與制度

96 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代號:10130、40130 全一頁

級 別: 員級晉高員級
科 別: 交通管理
科 目: 交通行政學
考試時間:2 小時 座號:

※注意: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一、在環保與交通擁擠改善上,先進國家對管制私人汽機車有何策略?(25 分)
二、請說明現在台灣省各縣市監理機關(例如桃園監理站)與直轄市監理機關(例如台北市監理處)其行政隸屬關係有何不同?對業務的推展有何影響?(25 分)
三、請說明汽車檢驗及牌照管理制度之法源依據及其主要規定。(25 分)
四、行政院回應民間發起「開闢千里步道,回歸內在價值」的社會運動,院長於民國95 年5 月29 日邀集相關部會首長研商,提出「步道萬里、自行車道千里」構想,決議民國100 年前,完成九大特色自行車道路網2600 公里,形成環島路線,並在全國十萬人口以上的四十個鄉鎮,建置適宜人行比例道路達八成。而在今年5 月5 日「台灣自行車日」,行政院長親自帶領部會首長參加,宣示要推動自行車政策。請評論上述內容在交通行政上之意義。(25 分)
96 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代號:20130、50130 全一頁

級 別: 佐級晉員級
科 別: 交通管理
科 目: 交通行政學概要
考試時間:1 小時30 分座號:

※注意: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一、請說明交通部路政司所掌理的事項及其與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國道高速公路局之行政關係。(25 分)
二、若因汽車運輸業之管理疏失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公路主管機關如何依法處罰(行政處罰)?(25 分)
三、請說明在交通施政上所謂「人本的交通」與「永續的交通」之意義。(25 分)
四、何謂「法律保留原則」?並請以交通管理範疇舉例說明之。(25 分)
96 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代號:30130、60130 全一頁

級 別: 士級晉佐級
科 別: 交通管理
科 目: 交通行政學大意
考試時間: 1小時30分座號:

※注意: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一、請簡述汽車運輸業的種類。(25 分)
二、請問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國道高速公路局之工程處是否為行政機關?並請說明理由。(25 分)
三、請擇一說明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國道高速公路局之組織架構及各單位主要的職掌。(25 分)
四、請解釋下列名詞:
公路主管機關(5 分)
行政處分(10 分)
行政執行(10 分)
9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代號:32580 全一頁等 別: 三等考試 類科: 交通行政 科 目: 交通行政 考試時間:2 小時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我國在「精省」後,將四大國際商港終止委託代管並收歸中央;近幾年來地方上卻屢有「港市合一」、「港市建設合一」之說。同一時期大陸地區之港口管理體制改革,已完成了走向「地方化」及「政企分立化」。試就我國「商港法」與大陸「港口法」之相關規範分析比較之。我國未來整體港口管理體制改革,究應朝何方向努力?試申論之。(25 分)
二、「台灣高鐵」為近幾年來我國交通建設中BOT 案之代表。「台灣高鐵」通車營運後,在台灣西部走廊南北向客運市場上產生了那些異業競爭問題?政府交通主管機關有何政策措施得以調和或緩解?申論之。(25 分)
三、高速公路上之人身交通安全至為重要,政府交通主管機關對於營業之公路汽車運輸業,應如何執行其對交通事業之行政監督?(25 分)
四、為發展國際物流與全球運籌,在我國現行「公路法」、「鐵路法」、「航業法」、「商港法」、「民用航空法」之架構下,試為政府交通主管機關擬訂初步之發展策略方向。(25 分)
96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33680 全一頁

類科: 交通行政
科 目: 交通行政
考試時間:2 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我國各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中,那些有成立交通局?而各個交通局的組織型態亦有所不同,其可分為幾類型?請舉例說明之。(25 分)
二、行政機關的構成要素有那些?並請舉出一個交通部所屬交通行政機關,說明其組織編制及各職務列等(職稱官等)。(25 分)
三、酒後駕車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請說明如何防治酒後駕車及政府各相關部門各有何權責?(25 分)
四、何謂行政法人?請舉例說明那些交通行政機關或交通事業適合或不適合行政法人化。(25 分)
96 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代號:34360 全一頁

等 別: 薦任
類科: 交通行政
科 目: 交通行政
考試時間:2 小時 座號:
※注意: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本試題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一、交通行政權之行使,因事實需要須由他機關代為行使,共有那些方式?請舉例說明現有交通行政機關代為行使之內容。(20 分)
二、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新登檢各類型車輛有那些交通安全措施之規定?(20 分)
三、請說明航政監理流程改造內容,並說明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的運作功能。(20 分)
四、因應國際間恐怖攻擊情勢,加強維護飛航安全,我國參照國際規範,對搭乘國際航線旅客採取那些安檢措施?(20 分)
五、新修正「民用航空法」,增訂那些飛航活動的申請與資格限制,並放寬那些項目投資比例內容?(20 分)
96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代號:42260 全一頁類科: 交通行政 科 目: 交通行政概要 考試時間:1 小時30 分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請簡述道路交通管理的相關法律(寫出各法律名稱)及其主要內涵。(25 分)
二、在交通行政上,若地方政府有了交通局的組織,其與警察局如何分工與協調(應說明各自的業務職掌)。(25 分)
三、請問交通部所屬行政機關有那些(寫出其名稱)?各負責何種交通行政業務?(25 分)
四、近來有許多嚴重的道路交通事故,請舉例說明其原因,又有何防範對策?(25 分)
9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代號:42260 全一頁

等 別: 四等考試
類科: 交通行政
科 目: 交通行政概要
考試時間:1 小時30 分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何謂「交通行政」、「交通政策」、「交通法規」?並說明其三者間之相互關係。(25 分)
二、說明我國「交通部」之組織系統,及其與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中之「交通局」的行政關係。(25 分)
三、何謂「軌道運輸」中之「四軌」?其在我國各自之交通行政主管機關為何?各自承擔何種運輸業務、運輸區間?各自適用之相對的交通法規為何?(25 分)
四、解釋名詞:(每小題5 分,共25 分)
航業
民用航空運輸業
公路經營業
國營鐵路
大眾捷運系統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四等考試 類科:交通行政 科目:交通行政概要
一、請說明「公路法」及「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之立法目的與意義。
【擬答】 公路法自民國48年6月27 日令制定公布,並自49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歷經11 次修正,最近1次係97年1月9日修正公布第58、65條條文。其立法目的首揭櫫於該法第1條所稱:「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為其立法目的,意即爰有關我國公路之規劃(planning)、修建(built)、養護(maintenance)等硬體工作並同該類公路之營運(operating)與管理(management)或監督(administration)制度等管理工作,包括公路運輸事業監督與管制(regulation)連同交通安全(road traffic safety)等均為該法所規範。 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係於民國91年1月21 日公布全文21 條,並自91年1月30日起施行,本條例前身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該法前係於民國32年4月29 日由國民政府時期制定公布,並於民國91年5月22 日廢止之,其中主要原因係因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頒佈與施行之關係,該條例之立法依據,可由該條例第1 條:「本條例依交通部組織法第11 條規定制定之」。惟見諸交通部組織法第11 條明文僅有「交通部設公路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因此需由交通部業管所推敲知其立法目的與意義。其中交通部組織法第1 條「交通部主管全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第4 條第1 項:「交通部設左列各司、室」第一款:「路政司」;其中第5 條第一項:「路政司掌理左列事項」:包括第1款:「關於鐵路、公路建設籌劃之監督事項」;第2 款:「關於鐵路、公路業務及其附屬事業管理之監督事項」;第3 款:「關於鐵路、公路動力車、客貨車製造、進口規格之審議事項」;第4 款:「關於公有、民營及專用鐵路、公路之監督事項」;第5 款:「關於公路監理業務之監督事項」;第6 款:「關於鐵路、公路行車安全之策劃與監督事項」。因此可知交通部設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便在於規範相關人事、.會、政風暨上開推動各種相關公路規劃、新建工程、養護工程、營運、運輸業監理等相關業務所站處等組織工作,為其立法目的與意義。
二、請問交通部所屬行政機關有那些?並舉例說明其中一個行政機關的組織(或繪其組織圖)。
【擬答】 交通部組織法第1 條「交通部主管全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第10 條「交通部設鐵路總局」;第11 條「交通部設公路總局」;第14 條「交通部設民用航空局」;第15 條「交通部設中央氣象局」;第16 條「交通部設觀光局」;第17 條「交通部設航政局」;第18 條「交通部設運輸研究所」;第18-1 條「交通部設基隆、臺中、高雄、花蓮等四港務局」;第26-1 條「本部得設下列附屬事業機構:1、臺灣鐵路管理局。2、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前項附屬事業機構之設置,另以法律定之」。其中僅後二者為事業機構餘均屬交通行政機關。 以下僅以交通部公路總局為例說明其組織型態與特性: 任務:交通部公路總局掌理下列事項:公路長期年度與專案工程之規劃、勘查、測量、環評、工程標準之編訂、收費公路計畫及管理事項/公路新闢與改善工程及房屋建築工程事項/省道及重要縣、鄉道之養護、督導、改善工程之設計施工、景觀、交通工程之策劃及設置事項/公路用地之收購、撥用、管理及產業管理事項。/公路工程機械業務之策劃與調配、材料管理、維護、保養、存儲及採購事項/公路監理設施計畫、汽車運輸業管理、車輛技術安全與車牌行照管理、駕駛人安全訓練及駕駛人管理事項。/汽機車違規裁罰、申訴、路邊稽查及代辦稽徵稅費等事項。/其他有關公路工程及監理行政事項。
機關組織型態:
 設有業務六組分別掌理上述業務並得分科辦事,並設資訊室,掌理有關公路監理及公路工程業務電腦化管理事項,設秘書室,掌理出納、文書、檔案管理、印信、研考、公共關係、法制、事務管理、財務管理、公路民防業務事項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設有5 區養護工程處,分區辦理公路養護工程。 得設各臨時工程處,辦理公路新闢工程。(包括西濱北、西濱中、西濱南、重大橋樑
處、東西向工程處等工程處) 設5 區監理所辦理公路監理業務。(包括台北、新竹、臺中、嘉義、高雄等所) 駕駛訓練所辦理汽車駕駛技術人員、公路從業人員及本局所屬各機關員工之訓練(北
訓、中訓、南訓等中心)。 設材料試驗所辦理公路工程材料土壤試驗。 組織圖如附: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2008),網站 www.thb.gov.tw, retrieved by http://www.thb.gov.tw/main_01_04_body.htm.htm, 10/29/2008.
三、在地方政府的交通行政中,警察機關的交通業務職掌為何?而在不同的縣市政府中,警察交通行政業務有無差異? 【擬答】
 先依警察法第9 條:「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第7 項:「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次依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11 條:「交通組職掌如下」各項包括「交通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規劃、督導事項。交通秩序整理之規劃、督導事項。交通事故處理之規劃、督導事項。協助道路交通安全宣傳、講習之督導事項。交通警察執法之督導事項。交通警察裝備器材之規劃、督導事項。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交通統計、記錄及通報規劃、督導事項。鐵、公路橋樑隧道之巡護事項。協助取締違反電信相關法令之督導事項。其他有關交通警察業務事項」。
 現階段各縣(市)警察之設置非屬中央機關組織條例設置,其係屬地方自治事項,係依依地方制度法第62 條第2 項暨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訂定,如以桃園縣為例: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1 條明文:「本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62 條第2 項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第二項規定制訂之」。並依第8 條:「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地方稅務局、文化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爰此遂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之立法設置該縣警察局,其可以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1 條之明文證之:「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訂定之」。
另如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之設置,係依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設置之,其組織規程第1 條:「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即與他縣(市)政府警察局之法律依據有所不同授權,更遑論交通隊(組)等專業交通警察之設置。是以實務上各縣(市) 政府警察局之組織與任務均或多或少會有所不同。
四、請解釋下列名詞: 行政機關 行政處分 行政執行 行政罰 刑事罰
【擬答】 行政機關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53 條明文:「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另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 條:「為建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共同規範,提升施政效能,特制定本法」,第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第1 項對於機關之定義「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意即所稱行政機關為就各種行政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並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力之行政組織。並依同法第6 條,即有各該類行政機關之名稱類別計有:一級機關用之院、二級機關用之部、三級機關用之署、局、四級機關用之分署、分局等以及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委員會。惟並附註有下列例外事項,即「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92 條第1 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2 項:「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另依訴願法第3 條第1 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2 項:「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行政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2 條:「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行政罰 依行政罰法第1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為其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定義可由行政
罰法第2 條:「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第1 項:「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第2 項:「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第3 項:「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第4 項:「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 刑事罰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 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 條揭櫫:「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另依法務部處務規程第7 條:「檢察司分設六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科:行政院及其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主管法律刑事罰則制定、修正之研擬、諮商事項」。約可總論非依刑法暨保安處份或行政院及其所屬部會所主管法律刑事罰則之明文,並依刑事訴訟法暨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均非屬最狹義之刑事罰。
97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類科:交通行政 科目:交通行政概要
一、請說明在行政程序上「核定」與「備查」之意義。
【擬答】 先論「核定」,著依行政程序法暨地方制度法之法律明文,先看地方制度法第2 條第1項:「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其中第4 款:「核定係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另証諸於行政程序法第157 條第1 項:「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第2 項:「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可以証諸法規命令若依法應由其上級機關核定者,其法律效果自核定之日起並發布始生效力,否則即不生法定效力或是法律效果。例如: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3 條第1 項:「直轄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第2 項:「縣(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第3 項:「鄉(鎮、市)民代表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第4 項:「地方立法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前揭法律條文即為一例。 次論「備查」,,著依地方制度法明文,地方制度法第2 條第1 項第4 款:「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証諸該類法律效果僅就被查程序完備前。即已發生效果,亦即渠等法律效果已然發生,然送請上級機關備查之程序,僅為通知(notify)或發出通知(notice)與上級機關之悉,至於同意備查准否即與法律效果無關。 綜上觀之,在行政程序上,吾人可見若依行政程序法規命令應經上級機關依法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生效,其對於下級機關具有較大的拘束力且限縮其權利範圍,反之,若依自身權責並報請上級機關備查者,其對下級機關具有較大的授權空間,此外兩者之法律效果亦有相對不同,前者自核定發布之日起式生效力,後者自發布日起即具有效力不待備查准否。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屬於何種法規或行政規則?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包含那些?
【擬答】 交通部組織法第11 條明文:「交通部設公路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此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該機關成立之主要法律依據,可以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下稱該條例)第1條明文揭櫫:「本條例依交通部組織法第11 條規定制定之」。次依該條例第8 條:「本局為辦理公路監理業務分為五區,各設監理所;其組織通則另定之」即為今日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之成立之主要法律授權依據,是以交通部公路總局即依前揭條例第8 條之明文訂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下稱組織通則),即為該五監理所之機關成立法律依據,可見諸於組織通則第1 條之法律明文:「本通則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第8 條規定制定之」。 所謂公路監理事項主要首見於條例第2 條第1 項:「交通部公路總局掌理下列事項」:第6 款:「公路監理設施計畫、汽車運輸業管理、車輛技術安全與車牌行照管理、駕駛人安全訓練及駕駛人管理事項」、第7 款:「汽機車違規裁罰、申訴、路邊稽查及代辦稽徵稅費等事項」、第8 款:「其他有關公路工程及監理行政事項」。以組織通則第2 條第1 項各款:「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掌理下列事項」,可得一概略輪廓,並依組織通則第3 條:「各區監理所設6 課分別掌理所列事項」。 車輛檢驗、發照登記及審核管理事項。
汽車駕駛人執照與技工執照考驗、核發、審核及駕訓班管理事項。
公民營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事項。
規費及代辦業務事項。
自用車輛違規裁罰事項。
營業車輛與機車違規裁罰、各類汽車違規申訴及路邊稽查等事項。
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 依前揭法律條文,目前各監理所均設有車輛管理課、駕駛人管理課、運輸業管理課、稅費管理課、自用車裁罰課、營業車及機車裁罰課等六課,此外並依組織通則第12 條明文,授權各區監理所為因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監理站,並得視業務需要設三股至五股,各監理站另得視業務需要設監理分站。以利相關業務推動。
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何謂交通事業人員?又交通事業人員之資位分幾類?資位如何取得?
【擬答】 交通事業人員定義: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下稱任用條例)第2 條:「本條例所稱交通事業人員,指隸屬交通部之事業機構從業人員」。任用條例第12 條:「公營交通事業人員之任用,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任用程序,由主管機關擬定報由銓敘部、交通部會同核定之」。 交通事業人員資位分類:任用條例第3 條:「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立制,資位受有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任用條例第4 條:「交通事業人員之資位分左列二類:1業務類:業務長、副業務長、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士、2技術類:技術長、副技術長、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技術佐、技術士」。 交通事業人員資位取得:任用條例第5 條第1 項:「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取得規定如左款」:第一款:「高員級以下,須經考試及格」。第二款:「副長級以上,須經升資甄審合格」。第2 項:「前項第一款人員經敘定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最近3 年年終考成2 年列甲等(80分)、1年列乙等(70分)以上,並經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訓練合格,且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取得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資位任用資格,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一、經交通事業人員員級、佐級、士級考試或相當員級、佐級、士級考試及格,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3 年者。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10 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8 年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6 年者」。第3 項:「依前項規定以考成升任高員級、員級、佐級人員,除具有交通事業各該資位或相當各該資位考試及格之資格者外,升任高員級人員不得擔任跨列副長級或單列高員級以上之職務,最高並僅得核敘至高員級第14 級535 薪點;升任員級人員最高僅得核敘至員級第18 級475 薪點;升任佐級人員最高僅得核敘至佐級第27 級350 薪點」。
四、請說明「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之意義及其法規依據。
【擬答】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1 條明文:「為提升大眾運輸服務水準,建立完善之大眾運輸系統,促進大眾運輸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且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亦有下列明文;「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係指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第2 項第2 款:「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為其主要法律依據,且該條例第3 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亦明定其主管機關為何者。 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8 條:「大眾運輸事業在主管機關核定之運價範圍內,得自行擬訂票價公告實施,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調整時,亦同」。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9 條:「大眾運輸票價,除法律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外,一律全價收費。依法律規定予以優待者,其
差額所造成之短收,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之明文,即為說明公路汽車客運業者,若經營相關偏遠地區服務路線所致生之營運虧損,可以補貼之法律授權主要依據。另外若依同條例第10 條第1 項:「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其補貼之對象,限於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業者」。即可據以認定各級政府對於業者該項補貼之手段均有其法律依據,且該條例第10 條第2項:「前項有關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之補貼,應經主管機關審議;其審議組織、補貼條件、項目、方式、優先順序、分配比率及監督考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其技術上的主要參考依據與計算補貼項目與額度等。
 目前實務上行政機關尚依前揭條文之法律授權(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10 條)訂定相關之行政規則稱之「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下稱補貼辦法)明定主關機關對於下列資本設備投資與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如補貼辦法第2 條第1 項:「主管機關對下列大眾運輸事業之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第1至5款:「1市區汽車客運業以經營離島或特殊服務性路線為營業者。2公路汽車客運業以經營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之路線為營業者。3鐵路運輸業以經營特殊服務性路線為營業者。4、船舶運送業、載客小船經營業,以運輸旅客於臺灣與離島間,或離島之間為營業者。5民用航空運輸業以運輸旅客於臺灣與離島偏遠地區間,或離島之間為營業者」。此外該類補貼經費依該辦法第20 條應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編列辦理年度補貼計畫。
97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類科:交通行政 科目:交通行政
一、地方政府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的法源為何?基金的來源有那些?其用途為何?
【擬答】: 地方政府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的法源依據為停車場法第4 條第1 項明文:「地方主管機關為籌措停車場興建、營運資金及獎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提升其經營服務水準,得由左列各款籌措專款,依有關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 依停車場法第4 條第1 項各款,停車場作業基金主要來源有下列︰地方政府之一般財源。上級政府補助。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入。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入。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基金之孳息收入。其他收入。 該類基金主要用途為依停車場法第5-1 條,略以:前揭條文之停車場作業基金用途如下︰政府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支出。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費用支出。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公有停車場稅費支出。停車場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支出。有關改善停車設施管理支出。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支出等。
二、2008年6月13 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簽署「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及「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亦即陸客來台旅遊與包機直航事項,其關係我國的重大交通行政事務,且牽涉海峽兩岸政治,比較複雜,因我國乃法治國家,請問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的法令依據及該協議在我國如何生效與實施?
【擬答】: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成立於民國80 年。.目前政府辦理海峽兩岸交流衍生各項事務機構,其法令依據係依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第1 條:「為釐定受政府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受託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協議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準則」之明文。且該類法律主管機關為處理準則第2 條:「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係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證諸其業務授權與監督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若依處理準則第3條:「本準則所稱協議,系指受託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具有協議或其他相當效力之文書。協議之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應併同處理」。是以題目中題旨所揭之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簽署,應即依前揭條文辦理。且依處理準則第5 條明文:「協議之內容,涉及二機關以上業務者,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協調處理之」。是以該次協議之簽署,為利本案旅遊相關事項推動,即由主管機關之陸委會邀集主辦旅遊觀光之交通部派員處理之,該次簽署遂由交通部航政司司長領軍交涉相旅遊觀光技術問題消弭歧見。且該協議簽訂後即依處理準則第8 條明文:「協議之內容,未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即送立法院查照」。並依處理準則第11 條明文:「協議生效後,應由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分行,或會同相關機關分行實施,並刊登公報」。 綜上可證諸,海基會成立係以協調處理兩岸人民往來有關事務,謀求保障兩地人民權益為宗旨的財團法人,並在陸委會委託契約授權的範圍內,與中共方面相關單位或團體進行功能性與事務性的聯繫協商。其與主管機關(陸委會)具有下列兩關係,包括了監督關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 條等相關條文、陸委會組織條例第3 條及民法第32條規定,陸委會會對海基會受託處理兩岸各項交流業務,有指示、監督權責。暨所謂委託
關係:兩單位(陸委會與海基會)屬於特別監督程序,雙方權利義務明訂於委託契約,監督範圍須以所委託事項為限。雙方互動關係均以委託契約為依據。關於題目所稱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主要便在該類行政機關委託行政行為之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僅就雙方委託契約為法令授權委託之權利依據之身分者。
 關於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係於本年6月13 日由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共同簽署,並於民國97年6月16 日由行政院核定之一項準外交協定(按:通常僅有兩主權國家或互相承認主權國家彼此方能依照外交慣例簽訂協議,惟兩岸迄今並非彼此認同對方主權擁有,是以該類被我政府歸類為『準官方』之外交協議),該「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主要目的為增進海峽兩岸人民交往,促進海峽兩岸之間的旅遊,兩會就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等有關兩岸旅遊事宜,經平等協商簽署協議,其豬主要繼購為明文規範雙方聯繫主體係由兩會,而技術對口聯繫單位為兩會各自委託之民間單位,即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簡稱台旅會)與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海旅會)協調聯繫。其中就旅遊安排依據團進團出形式團體活動,整團往返。並依附件所安排之。主要協議包括關於各種旅遊之原則,諸如誠信旅遊以提升旅遊品質、保障旅客權益、建立應急協調處理機制處理旅遊糾紛等事項、雙方各自規範組團社、接待社及領隊、導遊等並依商業合作契約(合同)辦理、提供必要旅遊醫療、人身、航空保險等以保護旅遊正當權益。此外對於逾期停留處理機制之處理以及互設旅遊辦事機構等以處理旅遊相關事宜。該協議與會談紀要(效力等同協議)均自簽署日起七日後生效。
會談紀要對航運與旅遊技術重點如下:
 地面代理、銷售途徑、票款結算、航空器及機組證照證明與檢查、機務及飛行前安全檢查、檢驗檢疫等事宜,比照節日包機做法處理。如遇飛行安全、急難救助等特殊情況,雙方同意以個案方式協商處理,並提供必要協助。
 包機承運人按照各方規範逐月申請飛行班次,每次飛行前十五日提出申請。節日包機、緊急醫療包機等仍暫按雙方已經公佈的框架性安排執行,得用本紀要搭載對象等條款。
 週末客運包機實施後三個月內就兩岸貨運包機進行協商,並儘速達成共識付諸實施並儘快就開通兩岸定期直達航班進行協商,以實現兩岸人民的共同願望、增進兩岸人民的福祉。
 由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與海峽兩岸航空運輸交流委員會相互聯繫。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三、行機關組織的法令依據有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暫行組織規程等差異,請各舉交通行政機關一例說明之。
【擬答】: 組織法為機關成立預算與人員之主要法律依據,試舉例如下:交通部組織法第1 條:「交通部主管全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第2 條:「交通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第3 條:「交通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為該機關之組織編成包括員額與預算等之主要依據。第4 條各項:「交通部設左列各司、室:路政司。郵電司。航政司。總務司。祕書室」。 組織條例亦為機關成立預算與人員之法律依據,然其通常屬於依法律所授權機關之下級機關之法律依據,使其與上級機關有所區隔,試舉例如下:交通部組織法第11 條已有下列明文:「交通部設公路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是以依前揭條例之機關組織條例成立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該機關之設立依據即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而該條例第1條即宣示該機關之組成法律依據如:「本條例依交通部組織法第11 條規定制定之」。並於條例第2 條明定:「交通部公路總局掌理下列事項:「公路長期年度與專案工程之規劃、勘查、測量、環評、工程標準之編訂、收費公路計畫及管理事項。公路新闢與改善工程及房屋建築工程事項。省道及重要縣、鄉道之養護、督導、改善工程之設計施工、
景觀、交通工程之策劃及設置事項。公路用地之收購、撥用、管理及產業管理事項。 公路工程機械業務之策劃與調配、材料管理、維護、保養、存儲及採購事項。公路監理設施計畫、汽車運輸業管理、車輛技術安全與車牌行照管理、駕駛人安全訓練及駕駛人管理事項。汽機車違規裁罰、申訴、路邊稽查及代辦稽徵稅費等事項。其他有關公路工程及監理行政事項」、第8 條:「本局為辦理公路監理業務,分為五區,各設監理所;其組織通則另定之」等。
 組織通則與組織規則:該類組織通則或規則多用來規範機關所屬各下級機關,其組織內部階層與權能分工,並規範各種人員、業務與職務之分工與業務執掌,以利下級機關據以推動各種相關行政業務推動與執行,符合行政功能區分原則,例如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即為前者一例,該組織通則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轄內各區監理所,作一全面且統一之組織規範,證諸於組織通則第1 條:「本通則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第8 條規定制定之」,前揭條例第8 條即為該機關組織通則之法律授權主要依據。另如組織通則第12 條:「各區監理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監理站,置站長一人、副站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三股至五股,股置股長一人,由課員或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各監理站得視業務需要設監理分站,置分站長一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更授權該類機關首長(監理所所長)可以在法律之授權依據下自得依前揭條文,因應轄區業務需要設各區之監理站,例如台北區監理所轄內即依該組織通則第12 條各項設有蘆洲監理站、板橋監理站、宜蘭監理站、基隆監理站、花蓮監理站、玉里監理分站等即為一例。另外如組織規程,多用來表示部內法定組織或機關之法律依據明文,如交通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依據交通部組織法第27 條規定設立之委員會)即為一例。
 關於暫行組織規程:其主要並非屬於法律授權成立之機關,可能因應臨時性質或任務編組性質,於機關任務完成後即應裁併,俗謂黑機關之暫行法律依據例如: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該機關主要成立依據為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成立目的為:「交通部為辦理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建設事宜,特設高速鐵路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第1條),俟前揭條文之任務結束後即應解散(因為台灣地區沒有每年蓋高速鐵路工程單位存在的必要),可以由暫行組織規程第13 條:「本局及工程處於營運驗收完成並移交營運管理機構後裁撤之」明文証諸,而該類機關最大的特點即為用人員額均為派任(委派、薦派、簡派)以與正式機關人員有所區隔。另外部分機關組織整併或簡併或裁併時亦有可能會發生有臨時機關之成立必要,亦可以本名稱命之,如交通部公路總局之前身為交通部公路局,其曾存在於民國88 年至民國91 年間,主要依據即為交通部公路局暫行組織規程該規程於民國88 年6 月交通部訂定發布並自7月1日起施行,並於民國91年5月29日廢止,該精省後之交通部公路局暫行組織規程當年係依照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5 條第2 項規定訂定之。另如交通部公路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南區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該組織業餘任務結束後裁撤均屬之。
四、在各縣市道路交通安全的改善上,依政府分工,應該有那些相關行政機關或業務單位參與,各負何種職責?
【擬答】: 「交通」3E政策,係指工程(engineer)、教育(education)、執法(enforcement)等三個中文字的英譯首字母,其主要目的便在於追求交通安全的最終目標,是以交通安全(Traffic Safety)為一專業名詞,其主要意涵為任何與交通有關之安全議題均可涵蓋入,部組織法第27 條規定設立之委員會)即為一例。主要並非屬於法律授權成立之機關,可能因應臨時性質或任法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主管機關推動交通安全之組織法律依據為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設置辦法,該組織目的如下:「為加強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與推動、依照交通部組織法第26 條規定,設置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 條)。其任務如下:「本會任務如下:一、有關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之策劃、協調與督導其執行事項。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計畫及執行情形
之審議,監督與查核事項。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修訂之建議事項。四、道路交通安全資料之蒐集、綜合分析及專題研究事項」(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 條各項)。並由該設置辦法第4 條可以看出推動該項業務之相關機關,「本會置委員23 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中14 由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營建署署長、教育部社教司司長、行政院新聞局國內處處長、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處長、交通部路政司司長、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執行秘書、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公路局局長、運輸研究所所長、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處長、警察局局長、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局長、警察局局長兼任,其餘五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專家聘兼之。專家為二年一聘,並得續聘」第9 條:「直轄市、縣(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設置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屬於教育部權責者略述如下: 教育部處務規程第12 條:「本部社會教育司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五科」,第3 項第9 款:「第三科掌左列各事項: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之計畫輔導及考核事項」。
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第2 條第1 項:「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依社會實際需要,辦理左列社會教育工作」第5 款:「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第3 條第1 項:「高級中等學校得依社會實際需要辦理左列社會教育工作」;第5 款:「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屬於內政部(警政署)權責者略述如下: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4 條第一項第4 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未經警察機關許可,在公路兩旁,燃燒草木、雜物,有礙車輛駕駛人視線,影響交通安全者」。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9 條第3 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之警察機關應迅即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並通報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及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等有關單位」
屬於內政部與交通部分工者略述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 條:「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 條:「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二、劃定行人徒步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 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 元以上1 萬2000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 條:「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屬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者權責者略述如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 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 條:「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屬於交通部權責者略述如下: 業務權屬與分工:交通部公路總局辦事細則第9 條:「監理組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企劃科、運輸管理科、牌照科、交通安全科:「交通違規案件、法規研擬與路邊臨檢等業務督導及成果彙報等業務事項。沒入車輛(物)移送處理業務事項。汽車裝載整體物與動力機械及汽車裝載危險物品申請臨時通行證之會辦事項。公路稽查證之核發及優良駕駛人選拔審查業務等事項。行政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相關業
務事項。各汽車技術訓練中心訓練計畫之核辦及設備補充購置等業務事項。道安講習計畫之相關作業事項。公、私立汽車駕駛人訓練班管理事項。汽車駕駛人訓練班管理法規之修正及大型車派督考之核准事項。其他交辦事項。
公路興建與業務機關: 公路法第1 條:「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第47 條:「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理」:第57-1 條!「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47 條、第77 條及第77 條之3 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第58 條:「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自行車與行人之需求,於既有路面內或另以替代道路方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人安全通行之專用道。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48 條第一項:「各級政府應將公路修建經費,依施政計畫列入預算,除專案工程外,應依下列順序編列:第二款:「交通安全改善工程」。
 大眾運輸與捷運: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第8 條:「大眾運輸專用道依道路幾何條件及交通安全需要,得訂定不同於其他車道車種之行車速限」。大眾捷運法第38條第三項:「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如有經營不善或其他有損公共利益之重大情事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有害交通安全或公共利益時,得立即令其停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涉及處罰條例之裁決: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 條第一項:「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第1 款「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第44 條第3 項:「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尚未處結案件,及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在其未依規定接受講習前,得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第57 條:「有第48 條第1 項情形或第36 條責任明確歸屬者,其違反行為應依本條例規定記汽車違規紀錄或駕駛人違規記點,其累計違規記次或記點數達吊扣汽車牌照或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或依本條例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另依規定辦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 條「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 條:「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2 條第1 項:「各級政府為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工作,得組成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員會負責規劃推動有關事宜」。第2 項:「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由公路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辦理之」。第6 條:「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對職業汽車駕駛人施以定期講習」。
 獎勵推動有功人員暨金安獎辦理依據: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成效卓著之下列機構或人員,依本辦法之規定獎勵之」:「一、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三、優良之汽車駕駛人。四、其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著有特殊成效之機構或人員。」第4 條:「學校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成效卓著之獎勵,由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依第3 條第1 款所定條件,會同有關機關逐年定期遴選評定並公開表揚之。第5條:「大眾傳播業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成效卓著之獎勵,由行政院新聞局或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二款所定條件,會同有關機關逐年定期遴選評定並公開表揚之。」第8 條:「第三條第七款所稱其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著有特殊成效之機構或人員之獎勵,由行政院新聞局、教育部、內政部、交通部及直轄市、縣(市)新聞、教育、警察及公路主管機關,分別依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程序定期或隨時公開表揚之。」
9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交通行政 科 目:交通行政概要
一、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兩者之交通行政主管機關的行政範疇,應包括那些?有何異同之處?試說明之。
【擬答】 茲參考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比較如下: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 條規定訂定。設有綜合規劃科負責交通運輸政策之研究釐訂、運輸系統綜合規劃、施政工作計畫稽核與管考及運輸資料蒐集分析等事項。交通治理科負責重要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審議督導暨道安工作運作與執行、交通管制工程、停車場設施之規劃、設計、興建、運作等工作督導及其他有關交通執法督導等事項。運輸管理科負責公共運輸督導管理事項、路政、車輛動員、車輛檢驗與駕駛人訓練、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裁決業務、汽車運輸業、大眾捷運運輸業及公有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等督導管理事項。交通安全科負責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與政策宣導、行車事故防制策略研擬、道路交通安全改善評估等事項。運輸資訊科負責智慧型運輸系統資訊整合分析、運輸資訊分析及資訊業務發展等事項。並設有臺北市監理處負責車輛管理、駕照管理、牌照管理科、稽徵裁罰等業務。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負責停車企劃、土木建築科、機電科、營運管理等業務。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負責交通規劃、管制設施、工務科、交通控制中心、交通管制工程等業務。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負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等業務。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組織規程負責公車、長途客運及船舶等綜合規劃事項、大眾運輸、一般運輸以及業務稽查等業務。 台灣省各縣市政府目前皆依地方制度法第25 條規定成立交通局,辦理相關交通行政主管範疇,以臺北縣政府交通局為例,包括運輸規劃、交通管制工程、停車場設施、汽車客運業管理、交通安全教育、大眾運輸業、觀光業務等業務,惟臺北縣政府於觀光旅遊局成立後即將觀光業務移撥他局。 綜上比較可以發現直轄市政府因預算等較為充裕,因此其組織型態等較為完整外,並受中央政府委委託辦理公路監理以及交通事件裁決等業務,係屬一具有獨立預算、對外行文且較有效率之行政機關,然縣市政府交通局上開業務仍屬中央政府執行之,即使臺北縣政府縣已屬準直轄市仍依猶如昔。相關交通管理事權仍未能統一,有妨礙交通管理成效以及分配不公等問題。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經營航空站之籌設、興建、營運等,須向何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倘若經營飛行場時,又須向那些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經營? 【擬答】 航空站之定義:依民用航空法第2 條第1 項:「本法用詞定義如下」,第2 款:「航空站指具備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設施與裝備及用於航空器起降活動之區域」。
 航空站之籌設興建與營運:依民用航空法第28 條第1 項:「國營航空站之籌設、興建、營運,應由民航局報經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為之。直轄市、縣(市)營航空站之籌設、興建、營運,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為之」。第3項:「前二項航空站之籌設、興建、營運之申請、核准、出租、轉讓、撤銷或廢止之條件、註銷、停止營運或解散、經營投資、作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28-1條:「前條航空站於興建後,其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區域之設施及作業,應由航空站經營人申請民航局認證合格」。因此縣(市)政府如欲經營航空站,其籌設、興建、營運等應依民用航空法第28 條第1 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民航局申請,並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後,方可為之、並需依民用航空法第28-1 條申請認證合格方能使用之。
 飛行場之定義:依民用航空法第2 條第1 項:「本法用詞定義如下」,民用航空法第2 條第5 款:「飛行場指用於航空器起降活動之水陸區域」。
 飛行場之申請:依民用航空法第29 條第1 項:「飛行場得由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國民或具有第10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資格之法人向民航局申請,經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核准設立經營;其出租、轉讓或廢止時,亦同」。第2 項:「前項飛行場之經營人及管理人應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第29-1 條:「民營飛行場之籌設申請、設立許可、撤銷或廢止之條件、註銷、停止營運或解散、飛航管制、氣象測報、設計規範、安全作業、臨時性起降場所之申請、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訂有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該規則第2 條:「本規則所稱民營飛行場,指中華民國國民或民用航空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法人所設立經營之飛行場」。管理規則第3 條第1 項:「申請設立民營飛行場,應檢附下列文件1式2份(申請書、民營飛行場名稱及其設立地點、興建計畫書、安全維護計畫、擬使用之航空器及起降航線、營運計畫及財務計畫、土地所有權證明、租用或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及地籍資料、無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證明、土地使用同意證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經民航局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合格,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籌設」。
三、依公路法第67 條第4 項規定訂定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之委員會的組織及其業務為何?試說明之。
【擬答】 依公路法第67 條第4 項規定訂定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組織如下:依民國96年1月16 日訂定之臺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 條:「各區鑑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府指派人員兼任之」。第4 條:「各區鑑定委員會置委員六人,由本府就具下列專長之專家、教師聘兼之;其中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1、具有行車事故鑑定相關領域之技師證照者,或專業技術及能力足被公眾所信賴之專家且為非相關主管機關(含交通執法、交通管理、交通工程、道路工程、公路監理等)之現職人員。2、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專校院具交通管理、交通工程、道路工程、汽車工程、機械工程或法律專長之專(兼)任教師;無上開專長之大專教師時,得就各該類相關專長之高級中等學校聘兼之。前項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易言之,該車輛行車事故肇事鑑定委員會係由主任委員1 員以及6 員委員共同組成,其中教師聘兼之委員並不得少於總數之二分之一。 車輛行車事故肇事鑑定委員會職掌如下:依民國96年1月16 日訂定之臺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 條:「臺灣省政府分十二區設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並冠以管轄區域名稱,掌理下列事項:行車事故現場勘查及報告。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鑑定委員會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此外依公路法第67 條第4 項規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2 條明文:「省(市)政府各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暨國道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業務;省(市)政府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暨國道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業務依本辦法辦理」。並依該辦法第3 條:「」鑑定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軍)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包括:「鑑定案件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當事人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慢車與慢車,慢車與行人事故案件。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四、解釋名詞: 公路監理
依法行政
民宿
航空站地勤業
航務代理業

【擬答】 公路監理: 查公路監理一詞,在公路法並未有明文規範,惟出現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 條第2項:「前項汽車所有人未訂立本保險契約者,推定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所有人為投保義務人」以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 條第二項:「慢車所有人及駕駛人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尚未處結者,警察機關就受處分人有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管制者,得通知公路監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約可推敲出所稱之公路監理應為辦理公路事項之監督與管理機關之主要職權,亦即公路監理機關為辦理公路監理之主政機關。查交通部組織法第5 條第1 項:「路政司掌理左列事項」:第5 款:「關於公路監理業務之監督事項」以及交通部處務規程第6 條第1 項:「路政司得分科辦事掌左列事項」:第11 款「公路監理業務之督導及考核事項」等明文,交通部路政司負責該類公路監理業務督導與考核等事項,而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第2 條第1 項::「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掌理下列事項」各款:「車輛檢驗、發照登記及審核管理事項」。「汽車駕駛人執照與技工執照考驗、核發、審核及駕訓班管理事項」。「公民營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事項」、「規費及代辦業務事項」、「自用車輛違規裁罰事項」、「營業車輛與機車違規裁罰、各類汽車違規申訴及路邊稽查等事項」、「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明文規範可窺知,該類業務之辦理與推行主政機關係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暨其所屬之各區監理所(站)辦包括了車輛檢驗發照登記、駕駛人執照與考驗發證、公民營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各種汽車相關規費、自用車輛違規裁罰以及營業車輛與機車違規裁罰、並加上各類汽車違規申訴與路邊稽查等為該名詞之主要範疇。 依法行政: 行政程序法第1 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5 條略以:「為確保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貫徹依法行政、執法公正、不介入黨派紛爭……」等文字,吾人約可推敲所謂依法行政主要係辦理各種行政業務均須依照法律之明文規範與節制以及法律授權等為各重行政辦理與推行之主要原則。方能符合所謂之公正、公開與民主程序,並確人民權益以及提高行政效能,並增進人民對行政信賴之主要目的。 民宿: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 條第1 項:「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第9 款:「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並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5 條第2 項:「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第3 項:「民宿之設置地區、經營規模、建築、消防、經營設備基準、申請登記要件、經營者資格、管理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因此交通部訂有「民宿管理辦法」以利辦理前接法條各種管理事項,並依民宿管理辦法第2 條:「民宿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至於該管理辦法第3 條對於民宿有更完整定義如下:「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航空站地勤業: 民用航空法第2 條第1 項:「本法用詞定義如下」,第14 款:「航空站地勤業指於機坪內從事航空器拖曳、導引、行李、貨物、餐點裝卸、機艙清潔、空橋操作及其有關勞務之事業」。並依民用航空法第75 條之1 規定定有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以茲管理。 航務代理業
本題題目應為手民誤植,誤將題目由所謂的「船」務代理業(Shipping Agent)誤為「航」務代理業,且未能及時於題目打字後妥善校正出,殊為可惜,並請考試主管機關爾後能妥善因應以避免不必要之紛擾,其重點在於海運由於船速慢等固有特徵,必須於各港口聘有港務代理辦理單次入港或是多次入港等申請相關事宜,諸如定期船之航線經營業者,於固定多於航線固定港口有固定船務代理行以茲辦理各項業務,空運並無該類特種行業存在之!查依航業法第2 條第1 項:「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第3 款:「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迗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在約定授權範圍內」。並依航業法第49 條之1 規定訂有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以利管理之。例如本(97)年11 月底前曾飄流於綠島蘭嶼外海之無人鑽探工作站,該國船東前並曾委託我國本地之某船務代理行,在其授權範圍內代為參予我國召集之協調打撈等相關事宜,然該國船東並未授權討論賠償等相關事宜,導致多次會議決議無法落實,即為一典型單次船務代理並在受委託人委託約定授權範圍外無能代理之典型例子。
9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交通行政 科 目:交通行政
一、國內直轄市與縣(市)地方政府研訂交通政策的主要目的何在?研訂時應考慮那些主要原則?而與中央政府研訂交通政策有何異同之處?試說明之。 【擬答】
 交通政策的意義與目的: 交通運輸政策是政府依據各種運輸方式的特性,在創造交通運輸最大的空間及時間效用的目標下,選定必要之經營策略,並指導管理者制定其行動方案所應遵循的思想指導原則或行為範疇。亦即基於國防、經濟、社會、文化等目標,各政策主管機關就交通事業及事業利用人利益等考量,對於交通之建設、營運、維護、保護、獎勵等措施所採取具體決策。是以各級政府研訂其交通政策主要目的便在於以利故該級政府推行渠等交通政策與未來政策遠景描述等之主要參考依循。
 地方政府之交通政策研訂時應考慮下列主要原則:
需能符合社會公益或政策所需。
政策目標需福符合主管機關政策目標並符合社會期待。
需有具體可行之預算、策略與施行方法。
採行適當的運輸管制手段可達成交通政策所揭櫫之理想與原意。

 地方政府之交通政策研訂與中央政府交通政策比較異同如下: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交通政策均有相同之推動目標與施政方向。 該兩政策之目標均需要能符合社會公益或政策所需。 地方交通政策可參酌地方民情與社區特性有不同之重點推動方向例如東台灣現今地方政
府所推動之腳踏車線規劃即為其地區特性之政策推動方向。
二、國家賠償的要件為何?試舉一例說明在交通行政上可能形成國家賠償之案例。 【擬答】
 國家賠償法第3 條第1 項明文「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 項:「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4 條第1 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第2 項:「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法有明文。因此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4 條制定之國家賠償法其要件應有下述各點:公有公共設施存在;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有賠償賠償責任之人及義務機關存在。
 試舉一例說明在交通行政上可能形成國家賠償之案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前於民國某年於該市某地某路段設置有公車站牌1 座,惟該站牌年久失修等原因導致站牌日前傾倒並不甚損及路過某甲之背部與手臂等處導致重傷情形,該上開情節經查係符合上開國家賠償要件,亦即該公車站牌屬於公(市)有之公共設施;該站牌傾倒顯非受天災或外力等所致生傾倒情事發生,顯有管理措施欠缺或設置疏失存在;某甲因該排座傾導擊中致人民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該案例賠償義務機關應為臺北市政府並由交通局主政負責辦理與編列相關預算以茲賠償後續等相關責任。
三、我國船舶法中“小船”的定義為何?而“小船”之檢查、丈量、註冊、給照等係由何單位辦理?“小船”是否適用海商法之規定? 【擬答】 船舶法第1 條第1 項:「本法所稱船舶,謂在水面或水中供航行之船舶,其類別如」:第
1 款「客船:謂搭載乘客超過十二人之船舶」、第2 款「非客船:謂不屬於客船之其他船舶」。第3 款「小船:謂總噸位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第4 款「動力船舶:謂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船舶」。第5 款「非動力船舶:謂不屬於動力船舶之任何船舶」。若依前揭法第1 條第1 項第3 款對於小船之定義,應指所謂總噸位未滿50 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20 噸之動力船舶謂之。
 依船舶法第62 條明文:「小船之檢查、丈量、註冊、給照,由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辦理;未設航政機關之地區,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是以目前小船之檢查、丈量、註冊、給照等作業均由該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辦理之,若該地區未設有航政機關之地區即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例如臺北市政府所轄內之藍色公路所使用之船舶,上開各項丈量等工作便由直轄市政府辦理之。
 另證諸海商法第1 條:「本法稱船舶者,謂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第3 條第1 項:「下列船舶除因碰撞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第1 款:「船舶法所稱之小船。」。是以該海商法對於該屬船舶法所稱之小船,原則上並不受海商法規範範疇、然若小船遇到碰撞時,依同法仍係屬適用之,此為海商法對於小船之例外規範(海商法第3 條第1 項前段)。
四、省(市)政府各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時,經分案後,其會前作業有那些主要工作項目?試說明之。
【擬答】 下依臺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作業要點說明之,臺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於受理各種車禍鑑定案件時,以由當事人申請,或由警察(憲兵)機關移送,或由司(軍)法機關囑託者為限。除確定不受理鑑定案件外(包括已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者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之案,或案件已逾肇事日期六個月以上者,或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第1 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以及慢車與慢車,慢車與行人事故案件等),均應依規定錄案與分案。 凡受理鑑定案件錄案與分案後,應即由祕書分析研判案情,必要時進行現場會勘及資料蒐集,並於必要時派員履勘現場並製作案情摘要,以利分送各鑑定委員先行研究之。必要時得函請處理機關及相關機關(構)提供有關資料,於10 將資料送達。逾期未送達者,函請儘速補送。其中包括憲警單位現場處理情形報告表、肇事人等筆錄、錄音帶與錄影帶、現場圖、現場勘驗紀錄草圖、證據清單包括(事故經過情形報告表。證人)等相關筆錄資料蒐集與彙整。 製作案情摘要並印(繪)製現場圖等相關開會資料,以利分送各委員參考案情。 確定鑑定會前日程與四期,並製作分送開會通知單與下列相關當事人等,包括案件各該當事人(當事人如因死亡或特殊事故須通知家屬或委託代理人列席)出席,並視案情需要邀請當地各種相關機關或機構派員列席:包括軍、司法機關、車輛所有人、目擊證人及關係人、汽車客運及貨運業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現場處理之單位人員等。 召開鑑定會議並紀錄「鑑定會議紀錄及鑑定意見簽署表」等附卷備查。
9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代號:32530 全一頁

等 別:三等考試
類科: 交通行政
科 目: 交通行政
考試時間:2 小時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國內直轄市與縣(市)地方政府研訂交通政策的主要目的何在?研訂時應考慮那些主要原則?而與中央政府研訂交通政策有何異同之處?試說明之。(25 分)
二、國家賠償的要件為何?試舉一例說明在交通行政上可能形成國家賠償之案例。(25 分)
三、我國船舶法中“小船”的定義為何?而“小船”之檢查、丈量、註冊、給照等係由何單位辦理?“小船”是否適用海商法之規定?(25 分)
四、省(市)政府各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時,經分案後,其會前作業有那些主要工作項目?試說明之。(25 分)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代號:41760 全一頁

等 別: 四等考試
類科:交通行政
科 目: 交通行政概要
考試時間:1 小時30 分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請說明「公路法」及「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之立法目的與意義。(25 分)
二、請問交通部所屬行政機關有那些?並舉例說明其中一個行政機關的組織(或繪其組織圖)。(25 分)
三、在地方政府的交通行政中,警察機關的交通業務職掌為何?而在不同的縣市政府中,警察交通行政業務有無差異?(25 分)
四、請解釋下列名詞:(25 分)
行政機關
行政處分
行政執行
行政罰
刑事罰
9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代號:42130 全一頁

等 別:四等考試
類科: 交通行政
科 目: 交通行政概要
考試時間:1 小時30 分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兩者之交通行政主管機關的行政範疇,應包括那些?有何異同之處?試說明之。(25 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經營航空站之籌設、興建、營運等,須向何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倘若經營飛行場時,又須向那些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經營?(20 分)
三、依公路法第67 條第4 項規定訂定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之委員會的組織及其業務為何?試說明之。(25 分)
四、解釋名詞:(30 分)
公路監理
依法行政
民宿
航空站地勤業
航務代理業
98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類 科:交通行政 科 目:交通行政概要
一、依據「公路法」的定義,公路共分為幾級,並說明各級公路的專屬主管機關。
【擬答】: 公路法對公路的定義:「供車輛通行之道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包括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公路法第2 條第1 項第1 款)其中,國道指聯絡二省(市)以上,及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交通與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公路法第2 條第1 項第2 款),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省際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縣道指聯絡縣(市)及縣(市)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第2 條第1 項第4 款),鄉道指聯絡鄉(鎮、市)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第2 條第1 項第5 款),專用公路則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第2 條第1 項第6 款) 依公路法第3 條:「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4 條第1 項:「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左」:第1 款:「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第2 款:「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第2 項:「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第3 項:「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前二項制定之程序」。
二、交通主管機關為健全交通事業之基礎,明定有監督公有及民營交通事業之責,試說明其監督項目內容。
【擬答】: 行政監督之定義及項目 定義:指上級行政官署為保障國家行政上之利益,對於下級行政官署之行使權限非僅加以注意,必要時加以干涉者,即為行政監督。 交通行政監督之項目,可分財務上、人事上、技術上、及業務上之監督。 財務上之監督:財務監督之主要目的有三:即維護國家主權、鞏固交通事業之基業與交通事業之計畫發展。 人事上之監督:基於國防原因,從事交通人員原則上以具有本國國籍者為限,任用外國人時,應先得主管官署之核准。基於社會安全,則多數交通人員必須具備:能力要件,與資格要件,領有主管官署之合格證書,方克充任。 技術上之監督:交通事業之技術力求標準化,其目的在謀求交通運輸工具與設備製造迅速,配件可以互用,成本可以降低,故鐵公路等運輸技術,均由國家或國際組織訂定統一標準。 業務上之監督:為適應社會交通運輸之需要,以提供低廉、迅速、安全及便利的交通服務水準,即成為主管官署在業務上之監督目的。
三、充任交通人員,必須符合公法上一定要件,分別為能力要件與資格要件,試說明其內容。
【擬答】: 按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1 條:「交通事業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第2 條:「本條例所稱交通事業人員,指隸屬交通部之事業機構從業人員」,因此,凡充任交通事業人員或公務人員任用均必須符合下列任用條件,方可任用,其任用要件包括能力要件與資格要件: 能力要件: 權利能力:指須具有本國國籍者才能擔任公務人員。受任公務人員是國民所享有權利非
外國人所能享有,且公人員對於國家負有忠誠之義務,此種義務,更難求之於外國人。 行為能力:指須具有法定行為能力方可擔任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規定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考試。 資格要件:資格要件又可分為任用資格要件與一般要件兩種。
 任用資格要件:職系是依據工作性質的差異所作的區分,如交通行政職系、交通技術職系等;職等是依據職責程度高低所作之區分。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將職等區分為簡、薦、委14 職等,初任官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取得,可有下列途徑: 考試及格:依憲法第85 條「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規定以考試及格為主要任用資
格。考試及格指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所舉行的各種考試及格及參加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實施前依其他考試法規所舉辦考試及格。又可分初任考試及升官等考試兩種。 初任考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 條:「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一高
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民國85年1月17 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但初任人員於三年內,不得擔任簡任主管職務。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高等考試按學歷分一、二級考試者,其及格人員分別取得薦任第七職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至於交通事業人員則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 條第1 項:「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取得規定如左」:第1 款:「高員級以下,須經考試及格」,同條第2 項:「前項第一款人員經敘定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最近三年年終考成二年列甲等(80分)、一年列乙等(70分)以上,並經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訓練合格,且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取得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資位任用資格,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1經交通事業人員員級、佐級、士級考試或相當員級、佐級、士級考試及格,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3 年者。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10 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8 年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6 年者」。同條第4 項:「第一項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 升官等考試:「依據公務人員第十五條之規定,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一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二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三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至於交通事業人員則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款:「副長級以上,須經升資甄審合格」。同條第3 項:「依前項規定以考成升任高員級、員級、佐級人員,除具有交通事業各該資位或相當各該資位考試及格之資格者外,升任高員級人員不得擔任跨列副長級或單列高員級以上之職務,最高並僅得核敘至高員級第14 級535 薪點;升任員級人員最高僅得核敘至員級第18 級475薪點;升任佐級人員最高僅得核敘至佐級第27 級350 薪點」。同條第4 項:「第一項升資甄審辦法及第二項員級人員晉升高員級資位職務之訓練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同條第5 項:「第二項佐級及士級人員晉升員級及佐級資位職務,其訓練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6 條:「交通事業人員取得各級資位後,應分別實習或試用,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銓敘合格:指在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前,依各種任用法規審查合格賦予法定任用資格者,包括: 依公務人員或分類公務人員各種任用法規,及各該機關所定任用資格審查合格者。
 依其他法規審查合格,認為與銓敘合格有同等效力,領有銓敘證書者;例如交通事業人員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7 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之程序如左:一、業務長、副業務長、技術長、副技術長所任職務,由交通部先行令派,送請銓敘部核定後任用之。二、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所任職務,由事業總機構或該事業機構先行令派,報請交通部核轉銓敘部核定後任用之,但其所任職務為該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科長或相當科長以上職務及該事業一等級分支機構主管者,應報請交通部先行令派,其未設總機構者,由該事業機構報請令派之」,僅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以上依該條例銓敘合格。
 考績升等:指現職公務人員在任職一定年限以上,且俸級已敘至某一級以上,歷年考績達一定標準,得以考績升等方式,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其考績標準為:連續兩年列甲等,或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兩年列乙等。至於在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或存記,得分別視為具有簡任或薦任相當職位、職務之任用資格。
 一般要件: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包括:品德、忠誠、學識條件以及領導能力(主管職務)。
四、交通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眾之交通安全,就安全標的共區分為四項,試說明其內容。
【擬答】: 同時考量所有相互關連的目標,在維護公眾之交通安全的目標下,參考Fruin(1987)安全改善計畫七項標的,包括安全與保安(safety & security)、連續與方便性(continuity & convenience)、舒適性與系統一致性(comfort & system coherence)加上吸引力(attractiveness)等,區分下列四項安全標的與內容: 改善道路交通設施與工程:系統化整合市區道路路口標誌與號誌,於行人專用號誌加裝秒數倒時顯示器,提高行人穿越道路之安全性,幹道改用LED 號誌燈面,增設各式安全反光設施,設置自行車專用道,優先改善交通瓶頸路口(段),幹道加裝道路車輛偵測器與LED 資訊可變標誌等。 車輛肇事防制與改善交通秩序;加強違規停車取締與車輛移置保管作業,行車速限檢討與落實,加強路邊攔檢與舉發違規車輛,加強交通執法貫徹交通執法效果,取締酒後駕車等重大違規行為,加強安全宣導及交通執法,提升機車駕駛人員安全, 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強化駕駛人養成教育並落實車輛駕駛人路權觀念,落實於正式教育之交通安全教育與宣導功能,辦理公、私立各級學校交通安全教學觀摩等活動,推動交通安全教育評鑑工作,建置評鑑指標落實自我評鑑並實地訪視,加強義工交通服務隊輔導,辦理研習等,並有效發揮道安講習功能。 加強交通安全宣導:針對「酒後不開車」、「小客車附載幼童應使用安全座椅」、「尊重與關心年長者行的安全」「行人優先路權」、「建立停、讓路權觀念」「機車行車安全」、「不飆車宣導」、「腳踏車裝車燈」等目標,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導,並利用大型活動、戶外看板、燈箱、廣播媒體、公車候車亭等處所實施宣導,並製作宣導短片並於各有線及無線電視頻道播放,以提昇行車安全。
9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交通行政 科 目:交通行政概要
一、請簡述公路編號原則及公路編號標誌型式。
【擬答】 公路編號原則說明如下:依據97 年12 月30 日修正之「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其第15 條第1 項明文:「公路主管機關,應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按下列原則分別編號,並將路線編號公告之」:第1 款:「南北向路線,自西向東逐條依次以奇數編號,並以北端為起點」、第2 款:「東西向路線,自北向南逐條依次以偶數編號,並以西端為起點」、第3 款:「附屬於前二款路線之副、支線,應有一端與主線相連,並以原路線號碼附加天干或數字號碼」、第4 款:「高架道路應視為另一公路系統,單獨編號」、第5 款:「路線之上橋樑、隧道、涵管、標誌、照明、交流道等重要設施,應依各路線之起訖方向依序編號。其他設施之編號由公路管理機構決定」,為其原則,至於例外則屬同條第3 項明文:「為保留省道重要路線原有編號長期使用之習慣,其路線編號次序得不受第1 項第1款、第2 款之限制」。復依同法第16 條第1 項:「公路路線編號方法規定如下」:第1款:「國道:自1號起編」、第2 款:「省道:自1 號起編,至99 號止」、第3 款:「縣道:自101 號起編,至200 號止,離島地區自201 號起編」、第4 款:「鄉道:以一縣為一獨立編號區,每縣均自1號起編,並在號碼前冠以該縣之簡稱」、第5 款:「附屬於主要編號路線之副、支線,以該主要路線編號附加甲、乙、丙等編之;但鄉道則以附加1、2、3等編之」、第6 款:「在原路線上所建高架道路,且與原路線功能相同者,視同主要編號路線之副線,依前款副線編號方法編之」。第2 項:「專用公路,以縣為單位單獨編號,並在號碼前冠以該縣之簡稱及「專」字,若係跨越二縣市以上者,則冠以二縣市以上之簡稱及「專」字。綜上所述,目前台灣地區之公路編號原則,應依上開之「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15 條各項及第16 條第1 項各款及第2 項辦理之。 至於,公路編號標誌型式可說明如次: 國道: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88 條第1 項:「國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國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國道主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國道路線上」,第2 項:「本標誌為梅花形白底綠邊黑色阿拉伯數字」。 省道: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89 條第1 項:「省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管機關定之」,第2 項:「本標誌為盾形藍底單藍雙白框白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快速公路之省道路線編號則為紅底」。 省道: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0 條第1 項:「縣、鄉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縣、鄉道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縣、鄉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其設置位置與省道路線編號標誌同」,第2 項:「縣道路線編號標誌,一般情形為正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當有支線時為長方形,鄉道路線編號標誌,為長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得視路線編號字數予以加寬」。
二、何謂行政機關?請說明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國道高速公路局所屬之工程處是否為行政機關?
【擬答】 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2 項:「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另同法第 2 條第3 項:「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綜上所述,吾人可以發現所謂的「行政機關」,係指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可以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等,此外若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在其受託範圍內也可以視為是行政機關」,前者例如「臺北市政府」或是「臺北縣政府交通事件裁決所」,至於後者,例如依公路法第63 條第6 項訂定之「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委託辦理汽車、機器腳踏車之申請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等業務,即所謂之「委託檢驗範圍內」之汽車製造業等廠商在其「委託範圍內」亦視同行政機關。綜上所述,「交通部公路總局」或是「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均為屬於上開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2 項之行政機關。
三、請說明酒後駕車對交通安全之影響及地方政府相關行政機關或業務單位如何防制酒後駕車?
【擬答】 酒後駕車對對交通安全影響:根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顯示,凡血液中酒精含量(BAC)超過0.03% 時,對多數駕駛人的視覺神經以及四肢反應靈敏度大幅降低且駕駛人會對速度感以及距離判斷力減低許多,大幅降低其對車輛的操控能力。此外根據交通部委託中央警察大學辦理酒醉駕駛之研究顯示,根據我國統計資料顯示,平均歷年酒醉駕駛案件僅佔了全國交通事故死亡件數字的30%,每年約1 萬4 千件的車禍事件中更高達800 多人死亡比例,且根據統計多數的酒醉駕駛受害人,高達73%比例屬於青壯年族群,對於國家整體競爭力及國民生產力均有很大的傷害與影響。
 行政機關防制酒後駕車的應有作為 依交通部93 年初所作之事故統計分析,歷年事故資料與「酒後駕車」為主要原因之意外分析檢討,未來應從工程、宣導、管理及執法等方面持續加強各項安全防制工作,以提供更安全之道路環境,此外,長期而言,仍應再加強民眾之守法觀念,透過宣導、教育及執法,養成用路人良好駕駛習慣。 加強「防制酒醉駕車」之路邊稽查與酒測攔檢,以能消弭酒後駕車意外可能發生之機
會。 提高交通安全教育宣導以及提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酒後駕車之行政處分
(吊扣駕照,肇事吊銷駕照)與罰責。
持續「交通安全」宣導與落實指定駕駛等安全預防策略。
提升車輛智慧化等安全駕駛行為配備與設施。

四、中央政府交通行政機關有那些?並請簡述各機關之主要務職掌。
【擬答】 依據「交通部組織法」第1 條之明文:「交通部主管全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可以據以推估所謂的「全國最高交通行政機關」以及「全國交通事業監督機關」均屬該部之權限。此外隨著政府組織再造工程(re-engineering)等,因此所謂的中央政府「交通行政」機關除了交通部之外,尚有包括園該部業務移撥而成立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亦同屬於題旨所謂之中央政府之交通行政機關(參見97年1月9日修正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5 條明文:「本法施行前,交通部郵電司、交通部電信總局及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之現職人員隨業務移撥至本會時,其官等、職等、服務年資、待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工作條件等,應予保障」)。 各機關主要務職掌說明如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3 條:「本會掌理下列事項:1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之訂定、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2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3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4通訊傳播工程技術規範之訂定。5通訊傳播傳輸內容分級制度及其他法律規定事項之規範。15通訊傳播資源之管理。7、通訊傳播競爭秩序之維護。8資通安全之技術規範及管制。9通訊傳播事業間重大爭議及消費者保護事宜之處理。10通訊傳播境外事務及國際交流合作之處理。11通訊傳播事業相關基金之管理。12通訊傳播業務之監督、調查及裁決。13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事件之取締及處分。14其他通訊傳播事項之監理」,若依上開組織法明文可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目前主要辦理各種通訊傳播等相關事項為其主要葉管業務,以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辦理各種通訊傳播管理事項。
交通部:參考「交通部組織法」檢視,依其組織法第4 條設計,交通部設有路政司、郵電司、航政司專業幕僚單位,可以証之所謂的「交通行政」業務範圍如下: 組織法第5 條:「路政司掌理下列事項:…鐵路、公路建設籌劃、鐵路、公路業務監督、公路監理業務、鐵路、公路行車安全、觀光事業籌設規劃、觀光事業經營監督…」,亦即鐵路、公路以及觀光等業務均為路政司的主要業務執掌。 組織法第6 條:「郵電司掌理下列事項:…郵政規劃、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壽險、郵政事業監理、通訊整體資源、通訊產業輔導…」,睽諸上述文字該司主要掌理郵政事業監理與通訊產業輔導等業務。 組織法第7 條:「航政司掌理下列事項:…航業、民用航空、港務、氣象發展計畫、航業、民用航空航線及費率核議、船舶檢查丈量登記、證書核發、船員、引水人儲訓及執業證書核發、海難救護及海事案件審議」,睽諸上述文字,航政司依法應辦理包括航業、民用航空業、港務及氣象業務。。
98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 科:交通行政 科 目:交通行政
一、行使交通行政權,依「代行權限」及「委任行政」為之,試說明其內容,「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獲授權與大陸洽簽海峽兩岸海運、空運及郵政協議,係為代行權限抑或委任行政。
【擬答】 依行政程序法第15 條第1 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第2 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第三項:「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至於「代行」首見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49 條各項所明文包括第一項:「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第2 項:「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此外公司法第 208-1 條:「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顯件上開之「代行」係以他人依法應擁有之權利與義務為所代行之主要對象,謂之「代行權限」。綜上發現,原則上行政主體應自已行使權限,然為謀求行政運作迅速,可將機關的各項職權在權限內的限制(含對人、對地等)在特定條件下利用「權限之委任」或是「權限之代理」,以推動業務之執行。換言之「委任行政」是指,依法律之規定,由受任機關以自己之名義,執行委任機關權限之一部或全部。所謂「代行權限」是指經被委託機關之授權決定由委託機關執行一部或全部之權限。 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 條:「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第3- 1 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因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即為依上開條例第一條所明文,在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之主管機關並無爭議。依上開條例第4 條第1 項:「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及第2 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得委託前項之機構或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為之:一、設立時,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逾二分之一。二、設立目的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第3 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第四條之二第一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所處理事務之性質及需要,逐案委託前二項規定以外,具有公信力、專業能力及經驗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代為簽署協議;第4 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經委託機關同意,得複委託前項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等明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係將其權限委託該類機構或民間團體為之,亦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委託權限之起源,至於第4 條第4 項所稱之經委託機關同意得複委託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實務上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複委託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即屬之。 總結:我們可以發現民國97 年11 月4 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獲授權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下簡稱海協)完成協商及簽署「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及「海峽兩岸郵政協議」等三項協議,並於同年12 月13 日生效並於12 月15 日開始實施該等協議,而海基會與海協會該等建立聯繫與會談制度甚至經由協商達成協議均依民國 82 年5 月 24 日所發布之「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之「會談」方式進行之,亦即海基會董事長與海協會長,視實際需要,經雙方同意後,就兩會會務進
行會談,地點及相關問題另行商定。海基會副董事長與海協常務副會長或兩會秘書長,原則上每半年一次,在兩岸輪流和商定之第三地,就兩會會務進行會談等該類行為,係將該類會談等協議事項由陸委會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換言之,應屬上開法理上之代行權限關係,然而代行簽訂協議,似乎又已產生權限移轉的法律效果,看起來有並非僅只於「代行權限」之替代,而係因代行洽簽協議所為之行政行為,似應以代行「執行權限」之替代而發生法律效果,有學者並主張後段協議洽簽之行為已屬行政程序法第15 條之委任執行之,縱有法力上之爭議,惟該等法律效果仍生其應有之效力。
二、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推展綠色能源及綠色工法,交通部要公路建設採綠色公路工法,試說明「綠色內涵」。
【擬答】 有鑑於公路建設一向被外界認為係環境生態的破壞者,交通部於近年推動重大公路建設計畫亦遭逢相當之阻力,為避免國人疑慮並兼顧永續發展與節能減碳,行政院院長於98 年3月「六大新興產業規劃報告」指示:「4年5,000 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中,與綠色能源相關之經費比例過低,各項公共建設應有適當比例(例如10%)之經費採用綠色工法或綠色能源相關產品」;並於98年4月23 日行政院3141 次會議指示:「4年5000億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中,不管是重大工程、危險校舍的重建,或是都市更新,希望至少要有10%的比例能用於綠色能源或綠色工法」。 為調和經濟發展與環境生態,該等綠色公路工法之「綠色內涵」試說明如下: 推動相關公路建設時應將考量工程生命週期(Life Cycle Cost),而非僅以成本效益評估作為單一指標評估。 要求工程執行時,應採用環保標章產品及環保署認定之可再使用材料。以達成環境生態永續。 依個案計畫特性,規劃下列評估指標,以確保採用符合節能減碳設計原則之相關產品。 綠色環境面向:景觀美化、環境綠化、水土保持等。 綠色工法:廢棄物減低、事業廢棄物減量、工程壽命延長等。 綠色材料使用:包括綠色混凝土、再生瀝青等材料。 上述各種產品與材料之使用費用,不得低於工程預算之10%。以能落實執行。
三、何謂「自由貿易港區」,進駐自由貿易港區的事業範圍內容如何?可享有的權利內容如何?目前台灣地區設置情形,試說明之。
【擬答】 自由貿易港區的定義為:指經行政院核定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地區劃設管制範圍;或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能運用科技設施進行周延之貨況追蹤系統,並經行政院核定設置管制區域進行國內外商務活動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或其他區域。(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 條):其中「毗鄰」的定義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土地相連接寬度達三十公尺以上者。 土地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有道路、水路分隔,仍可形成管制區域者。 土地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得闢設長度一公里以內之專屬道路者。 自由港區許可經營項目主要可以區分為自由港區事業以及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等兩大類,分述如下: 自由港區事業: 指經核准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配、加工、製造、展覽或技術服務之事業。 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 指金融、裝卸、餐飲、旅館、商業會議、交通轉運及其他前款以外經核准在自由港區營運之事業。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主要經營項目包括貨物存儲、重整、加工、製造、貨物流
通等項目。(同條例第3 條)
 自由貿易港區之主要功能與的權利內容:主要功能為發展全球運籌管理經營模式,積極推動貿易自由化及國際化,便捷人員、貨物、金融及技術之流通,提升國家競爭力並促進經濟發展。(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 條);而其特色可以簡言之為「境內關外」與「自主管理」等重要概念達成,亦即經由協調海關退縮並促成前述之發展全球運籌管理經營模式之主要功能,此外並透過業者之自主管理能力,更積極擴展我國之貿易自由化與經濟自主化之堆動與達成。(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之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但於運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物規定補徵相關稅費。
 目前台灣地區設置情形,計有「四海一空」自由港區,亦即包括桃園國際航空站自由港區、臺北港自由港區、基隆港自由港區、臺中港自由港區、高雄港自由港區等,93及94年間,基隆港、高雄港、台中港、台北港之自由貿易港區分別核定營運,及95 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由貿易區,截至97 年度底,四海一空自由貿易港區之總土地面積為1,117 公頃,已有95 家業者進駐營運年底投資總額達新台幣190 億元,創造就業人數約1,401 人、進出口貨物量達138 萬噸,進出口貿易值為新台幣1,131 億元,且在兩岸開放直航後,即使金融海嘯未退的環境中,98年1至5月的貿易值高達到444 億元,立法院會已於今年6月12日三讀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案,在稅賦、關務、原住民僱用等重要議題均有大幅的修正與放寬,讓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有更大的自主空間,此外並修正設置條例第六條明訂由交通部為本法主管機關,以強化後續執行能力,創造利基以及創造國際貿易發展的利基。
四、交通行政機關對交通事業的監督,主要有四大原則,試說明其內容。
【擬答】 交通部對交通事業之監督,可分下列四大原則: 健全交通事業之基礎: 依有關交通法令,交通行政機關對於交通事業在健全事業基礎方面之監督,主要有財務、人事、技術及業務上之監督等,俾全國交通系統健全一致。 貫徹交通事業之目的: 交通事業具有公用性質,大抵均以特別法令規定交通事業之核准籌設,須負擔某種經營之作為義務或不作為義務,其目的在確保交通利用之提供及對於利用人之公平待遇。 核定交通事業之合理運價: 訂定運價不似普通商品交易,因交通具有公益性質,運價過高,阻礙交通運輸負擔能力,運價過低,收支不敷,運輸浪費,故運價必須合理核定,俾促進國家經濟之發展。 維護公眾安全: 交通事業具有公共服務性,若發生危險,則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或威脅,故交通法令均立法如何防範危險事故發生,及事後減輕損害,亦為交通行政之重要課題。
9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交通行政 科 目:交通行政
一、何謂「交通維持計畫」?如何審查(請說明審查程序)、執行、考核? 【擬答】:
 交通維持計畫定義與法源:交通維持計畫係指針對已知未來即將發生的某一事件之特性,預估其對交通影響之時間、範圍與規模,所研擬減輕與降低工程或事件對交通衝擊之相關因應措施。計畫名詞法源可見諸公路法第30-1 條第1 項明文:「公路主管機關修建或改善公路時,應於施工前公告,…並通知必須使用公路用地之公私機構同時配合施工」、第3項:「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為埋設管線或其他工程,必須挖掘公路時,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始得施工」。第4 項:「前項管線機構必須挖掘公路時,除國道施工及緊急搶修外,應擬訂挖掘施工交通維持計畫,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其主要目的便在於減輕因為工程或事件活動等對道路交通所造成之衝擊、交通擁塞、增進交通安全以及工程安全等,此外,可降低交通延滯與空氣污染等無謂的社會成本等,而其審查權責係屬各直轄市政府或是縣(市)政府審查通過。
 重大工程交通維持計畫審查程序(以下試參考臺北市政府相關法令說明)如下: 施工單位應於施工前提送交通維持計畫送臺北市政府府交通局審查。 臺北市政府道安會報工作小組幕僚進行初審。 確認屬於不須提會或前次審查會議已原則通過之案件,由提案單位依審查決議修正後,
由小組幕僚書面簽陳同意備查,並副知相關單位。 經初審或前次工作小組幹事會議決議應提送工作小組(WG)幹事會議之案件,依程序提送工作小組(WG)幹事會議審查。 經前次工作小組幹事會議審查決議應提送工作小組委員會之案件,依程序提送工作小組(WG)委員會議審查。 經前次工作小組委員會決議應提送大會之案件,依程序提送道安會報大會審查(併入交通會報)。 各級會議審查原則通過後,由提案單位依審查決議修正後送道安會報幕僚確認後備查,並副知相關單位。
 相關交維計畫審查重點: 交通維持計畫未符合審查需求者,工作小組(WG)應立即告知施工單位配合修正。 交通維持計畫初審意見或審查會決議應書面告知,並儘量一次告知,避免公文往返增加
作業時間。
交通維持計畫同意備查後應副知各權責單位,以利配合及列管。

 相關交維計畫之執行與考核(參96 年11 月29 日發布「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相關行政權責區分如下: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受理臺北市交通維持計畫之申請、辦理臺北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幕僚工作、督導公車站位調整、公車改道宣導與公車站位及站牌復舊事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管理及查察市區道路之挖掘及超過八公尺市區道路之
養護。 臺北市政府各區公所:管理及查察八公尺以下市區道路之養護。 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查處建築基地施工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之行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處交通維持計畫未核定即逕行施作或未依核定交通維持計畫執
行之工程,及取締工程施作中施工機具、車輛違規停放或占用車道之行為。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查處施工期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致影響交通順暢及安全之行
為。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查處標誌、標線、號誌及交通安全設施之設置及復舊事宜。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查處停車設施取消之公告及復舊事宜。
 工程主辦單位於臺北市辦理下列工程,主辦單位應於施工日一個月前,檢具交通維持計畫向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申請審查,經核定後,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始得開始工程之施工。 道路施工:
使用臺北市快速道路、隧道、橋樑、車行陸橋、車行地下道等封閉型道路施工者。 使用臺北市寬度十五公尺以上道路施工者。 使用臺北市寬度八公尺以上、未滿十五公尺道路,施工達三日以上或單方向未能留
設三‧五公尺以上空間供車輛通行者。 於道路外之基地建築工程,其建築工程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其他須經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及相關單位會勘認為對道路交通順暢及安全有重大影響,
而須提送交通維持計畫送審者。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於收到交通維持計畫申請案時,如有圖說及書表不符規定者,應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 交通維持計畫經核定後,申請人應於動工日五日前,將動工日期通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轄區警察分局、轄區區公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工程辦理完成後,應於三日內將完成日期通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 申請人於交通維持計畫核定後,未能於六個月內施工者,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得要求申請人就原交通維持計畫核准時及現時之交通環境進行調查、比較及分析,並提送交通環境差異報告,送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審查。
申請人於執行交通維持計畫過程中,有變更執行內容之必要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無法依核定期程完成或施工期程變動者,申請人應於核定完工日或變更後施工期程始日之二十日前,向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申請邀集相關單位辦理會勘研議,確認後續交通維持措施。
發生緊急災變狀況,申請人應立即通報轄區警察分局,並逕為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同時向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申請邀集相關單位會勘研議,確認後續交通維持措施。 申請人發現交通維持計畫內容窒礙難行,無法據以辦理者,應向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申請邀集相關單位辦理會勘研議,確認交通維持措施。 經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查核交通維持措施確有不足者,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得要求申請人邀集相關單位辦理會勘研議,申請人並據以修正交通維持措施。 交通維持計畫執行期間,臺北市政府各權責機關發現有違反交通維持計畫或有異常狀況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通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 申請人於工程施作完成後,應負責回復所有道路及交通維持設施,並邀集相關設施管理機關辦理會勘確認後,於30 日內檢附施工前後現場照片,向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申請辦理結案。
 違反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者,由各權責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法、建築法、市區道路條例、勞工安全衛生法、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行政執行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臺北市政府工程主辦單位施工違反本辦法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依規定議處相關人員。
二、計程車客運業的管理牽涉到營業執照、車牌牌照、駕駛人資格等,其管理法規依據為何?相關主管機關權責如何劃分?
【擬答】:
計程車客運業的管理法規與主管機關對照表
管理法規依據 主管機關權責 備註

營業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始得執業」。第3條:「汽車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駛執照,且無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情事者,始得申請辦理執業登記」。第5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先參加測驗及執業前講習,並取得合格成績單;其未取得合格成績單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第9條第1項:「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有異動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內政部(警政署)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7項規定訂定。 計程車職業駕駛人應定期前往當地警察機關辦理審驗始得繼續維持執業資格。
車輛牌照 公路法第39-1條第1項:「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第2項:「優良駕駛申請個人牌照之發放,不適用於前項規定」。 公路法第78條第2項:「依本法所為汽車、電車牌照之吊扣或吊銷處分,不因處分後該汽車或電車所有權移轉、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 條第1項:「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左列規定」:第1 款:「車輛應使用四門轎車」、第2 款:「車輛應裝設自動計費器,並按規定收費」、第3 款:「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七之規定」、第4 款:「自中華民國8 0年1月1日起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2條第1項:「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第2項:「前項發放標準,由省(市)公路主管機關依轄區內之運輸需求訂定並公告之,調整時亦同」。 交通部(公路總局) 公路法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依公路法第79條規定訂定。 計程車車輛牌照牌照發放權責屬於交通部(公路總局)。 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與內政部警政署,應經常配合各種路檢、聯合稽查等方式確保道路上之車輛牌照有效等。

駕駛人資格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1項第6款:「僱用或解僱駕駛人,應向核發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關辦理申報」、第91條第1項第7款:「不得將車輛交予無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駕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2 條第一項:「汽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第1款:「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第2款:「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講習合格」。第 26 條第一項:「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第2項:「前項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第 92-1 條:「處罰機關裁決職業汽車駕駛人吊扣、吊 (註) 銷駕駛執照時,得應雇主之請求,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違規當時所駕駛汽車之所有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 內政部(警政署)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依公路法第79條規定訂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與內政部警政署,應經常配合各種路檢、聯合稽查等抽檢方式確保道路上之計程車駕駛人資格是否適格等。
組織 公司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1項:「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左列規定」:第1款:「車輛應使用四門轎車」、第2款:「車輛應裝設自動計費器,並按規定收費」、第3款:「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七之規定」、第4款:「自中華民國80年1月1日起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第5款:「對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應負管理責任」、第6款:「僱用或解僱駕駛人,應向核發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關辦理申報」、第7款:「不得將車輛交予無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駕駛」。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依公路法第79條規定訂定。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交通部(公路總局) 依公路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訂定。
第2條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接受委託、代辦同一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下列服務業務: 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車輛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違規罰鍰及其他稅費等之繳納。 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 行車事故之有關處理事項。 購車貸款申請及動產擔保之登記。 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設置無線電計程車電臺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組織 合作社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合作社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合作社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 公路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直轄市政府以外區域為交通部,在臺灣省轄內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轄內委辦金門縣、連江縣政府辦理。(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 依據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係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依據合作社法、公路法、地方制度法暨相關法令規定,由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輔導核准成立,其社員以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之運輸合作社。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採有限責任,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管理辦法第6條)。

個人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2項: 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2項:「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但經核准歇業,連同原車過戶與符合個人經營計程車申請資格條件者」。

三、我國乃法治國家,政府依法行政,請簡要說明我國交通行政法律體系(必須列舉重要法律名稱)。
【擬答】: 茲參考交通部網站之交通法規體系所列說明如下: 組織類:
交通部組織法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交通部稽查電臺組織規程
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 處務類:
交通部處務規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 鐵路類:
鐵路法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鐵路運送規則
鐵路行車規則

 公路類:
公路法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

 郵政類:
郵政法
郵政儲金匯兌法
簡易人壽保險法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 電信類: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作業程序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國人持有股份比例

衛星通信業務技術審驗作業要點
高鐵建設無線電許可申請作業要點
航政類:
航業法
海商法
船舶法
船舶檢查規則
客船管理規則
港務類:
商港法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航空類:
民用航空法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登記規則
氣象類:
氣象法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觀測坪探空儀追蹤器氣象雷達天線及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蹤天線周圍土地限制建築辦法
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觀光類:
發展觀光條例
旅行業管理規則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民宿管理辦法
捷運類:
大眾捷運法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
其他類:
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交通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優待辦法
(資料來源:http://www.motc.gov.tw/mocwebGIP/wSite/ct?xItem=4240&ctNode=95&mp=1)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制定交通管理相關自治條例,請解釋「自治條例」及其如何生效?並說明在自治條例中若有處罰規定,其處罰種類與範圍為何?
請舉例說明。
【擬答】: 「自治條例」的意義與生效方式 查依98年5月27 日修正之「地方制度法」第25 條明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第26 條第1 項明文:「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是以凡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並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經由其地方之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並冠上地方自治團體名稱之法規可稱為「自治條例」,而期生效方式在於需經過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行政機關公布者,為其生效之主要方式。 「自治條例」的處罰規定與實例 依「地方制度法」第26 條第2 項明文:「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第3 項:「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第4 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若依上開法律明文,可推估凡是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等行政業務得處以罰鍰或其他各種類之行政罰,其罰鍰之處罰最高應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其罰責之最高上限,此外亦得依其行為連續處罰之。 以臺北市政府為例,其於95年6月23 日修正訂定「臺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其第1 條即明文:「本自治條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7 條規定制定之」,並於第2 條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權屬:「本市使用牌照稅之稽徵,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該自治條例第15 條:「本法第31 條規定轉賣或移用使用牌照之處罰,以買賣或移用雙方當事人為處罰對象,其應處罰金額之計算,以查獲時各該交通工具應納稅額分別計徵、計罰」、第16 條第一項:「新購機動車輛違反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依本法第16 條規定審查其相關憑證日期核定稅額,並依本法第30 條規定處罰」,第2 項:「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機動車輛,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補稅及處罰,註銷牌照以前年期如有欠繳使用牌照稅者,並應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補稅及處罰」,悉依「地方制度法」第26 條各項明文規範處罰之。
98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代號:32630 全一頁等 別: 三等考試 類科: 交通行政 科 目: 交通行政 考試時間:2 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何謂「交通維持計畫」?如何審查(請說明審查程序)、執行、考核?(25 分)
二、計程車客運業的管理牽涉到營業執照、車牌牌照、駕駛人資格等,其管理法規依據為何?相關主管機關權責如何劃分?(25 分)
三、我國乃法治國家,政府依法行政,請簡要說明我國交通行政法律體系(必須列舉重要法律名稱)。(25 分)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制定交通管理相關自治條例, 請解釋「自治條例」及其如何生效?並說明在自治條例中若有處罰規定,其處罰種類與範圍為何?請舉例說明。(25 分)
98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33780 全一頁類科: 交通行政 科 目: 交通行政 考試時間:2 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行使交通行政權,依「代行權限」及「委任行政」為之,試說明其內容,「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獲授權與大陸洽簽海峽兩岸海運、空運及郵政協議,係為代行權限抑或委任行政。(25 分)
二、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推展綠色能源及綠色工法,交通部要公路建設採綠色公路工法,試說明「綠色內涵」。(25 分)
三、何謂「自由貿易港區」,進駐自由貿易港區的事業範圍內容如何?可享有的權利內容如何?目前台灣地區設置情形,試說明之。(25 分)
四、交通行政機關對交通事業的監督,主要有四大原則,試說明其內容。(25 分)
98 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代號:34360 全一頁等 別: 薦任 類科: 交通行政 科 目: 交通行政 考試時間:2 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不久前在高速公路中部北上路段有某國道客運路線班車司機因打瞌睡,以時速90 公里追撞十多輛小型車,致4 人死亡,多人輕重傷,請問客運公司與司機應負何種法律責任?而公路主管機關又如何依法處罰(行政處罰)?(25 分)
二、請說明交通部路政司所掌理的業務事項及其與交通部公路總局之行政關係。(25 分)
三、何謂「行政處分」?交通稽查人員依法當場禁止駕駛人駕駛或禁止車輛行駛是否亦為行政處分之一種?請說明之。(25 分)
四、請說明台北市政府交通局與桃園縣政府交通處之組織制度與業務職掌有何異同?(25 分)
98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代號:42030 全一頁等 別: 四等考試 類科: 交通行政 科 目: 交通行政概要 考試時間:1 小時30 分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請簡述公路編號原則及公路編號標誌型式。(25 分)
二、何謂行政機關?請說明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國道高速公路局所屬之工程處是否為行政機關?(25 分)
三、請說明酒後駕車對交通安全之影響及地方政府相關行政機關或業務單位如何防制酒後駕車?(25 分)
四、中央政府交通行政機關有那些?並請簡述各機關之主要業務職掌。(25 分)
98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代號:42260 全一頁

類科: 交通行政
科 目: 交通行政概要
考試時間:1 小時30 分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依據「公路法」的定義,公路共分為幾級,並說明各級公路的專屬主管機關。(25 分)
二、交通主管機關為健全交通事業之基礎,明定有監督公有及民營交通事業之責,試說明其監督項目內容。(25 分)
三、充任交通人員,必須符合公法上一定要件,分別為能力要件與資格要件,試說明其內容。(25 分)
四、交通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眾之交通安全,就安全標的共區分為四項,試說明其內容。(25 分)
99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類 科:交通行政 科 目:交通行政概要
一、說明我國「交通部」與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中之「交通局」的行政關係,並比較其行政管轄範圍。
【擬答】: 交通部成立之法令依據::依據交通部組織法第1 條:「交通部主管全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第2 條:「交通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第3 條:「交通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換言之,交通部係依據上開交通部組織法為全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之最高主管機關,其對於各地方政府執行交通相關事務負有指示與監督之責任,另外,其對於各地方政府之行政處分如認為有違背中央交通法規命令或是逾越地方政府權限者,可以提請行政院經院會決議後停止或撤銷上開地方政府之行政處分。 直轄市政府交通局:成立之法令依據:地方制度法第62 條第2 項明文:「縣(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定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政府應依準則擬定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第3 項:「前項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為科」。因此,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為例,其屬於上開地方制度法第62 條第3 項之臺北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成立之法令依據係為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 條規定設置,目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設有綜合規劃科負責交通運輸政策之研究釐訂、運輸系統綜合規劃、施政工作計畫稽核與管考及運輸資料蒐集分析等事項。交通治理科負責重要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審議督導暨道安工作運作與執行、交通管制工程、停車場設施之規劃、設計、興建、運作等工作督導及其他有關交通執法督導等事項。運輸管理科負責公共運輸督導管理事項、路政、車輛動員、車輛檢驗與駕駛人訓練、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裁決業務、汽車運輸業、大眾捷運運輸業及公有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等督導管理事項。交通安全科負責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與政策宣導、行車事故防制策略研擬、道路交通安全改善評估等事項。運輸資訊科負責智慧型運輸系統資訊整合分析、運輸資訊分析及資訊業務發展等事項。另外,並轄有上開地方制度法第62 條第3 項之所屬一級單位,包括有臺北市監理處、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等單位。至於目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成立之交通局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辦理相關交通行政主管範疇,以臺北縣政府交通局為例,包括運輸規劃、交通管制工程、停車場設施、汽車客運業管理、交通安全教育、大眾運輸業、觀光業務等業務,惟臺北縣政府於觀光旅遊局成立後即將觀光業務移撥他局。 綜上比較可以發現下列關係: 交通部為全國最高交通行政主管機關。 交通部負有督導各縣(市)政府相關交通事務並在該類事務上具行政監督之職。 以交通事務而言交通部對各縣(市)政府所為之行政處分,如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縣(市)政府權限者有權停止所為之處份或撤銷該類處分。 直轄市政府交通局或縣(市)政府交通局為地方政府實際執行與推動交通相關業務之機關或單位。 交通部與地方縣(市)政府交通局應分工合作協調合作。
二、試依現行「交通部組織法」列舉交通部組織圖。並說明交通部下屬「司」與「局」、「總局」間之關係。
【擬答】: 依現行「交通部組織法」列舉交通部組織圖如下圖:

司:交通部組織法第4 條各項:「交通部設左列各司、室:1、路政司。2、郵電司。3、航政司。4、總務司。5、祕書室」,可以發現交通部所屬之各業司(路政司、郵電司、航政司)係屬於交通部專業幕僚單位,為交通部的布內單位,負責各種專業交通政策研擬之部內單位。以航政司為例說明如下:交通部組織法第7 條明文:「航政司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航業、民用航空、港務、氣象發展計畫之核議事項。二、關於公有及民營航業、民用航空、港務、氣象之監督事項。三、關於航業、民用航空運輸航線及費率之核議事項。四、關於船舶購建、檢查、丈量登記、證書核發之監督事項。五、關於船員、引水人之儲訓及執業證書核發之監督事項。六、關於航業經營及聯營之規劃策進事項。七、關於海難救護及海事案件之審議事項。八、其他有關航業、民用航空、港務及氣象事項」。綜上我們發現航政司在交通部內扮演的是包括航業、港務、民用航空、氣象等政策規劃與研究發展之部內單位,目前由經建會移入的自由貿易港區業務亦由航政司主政之。
總局:交通部組織法第11 條明文:「交通部設公路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目前依上開明文成立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其屬於交通部所屬之一級機關,設立法令依據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該條例第1 條即宣示該機關之組成法律依據:「本條例依交通部組織法第11 條規定制定之」。並於條例第2 條明定:「交通部公路總局掌理下列事項:「1、公路長期年度與專案工程之規劃、勘查、測量、環評、工程標準之編訂、收費公路計畫及管理事項。2、公路新闢與改善工程及房屋建築工程事項。3、省道及重要縣、鄉道之養護、督導、改善工程之設計施工、景觀、交通工程之策劃及設置事項。4、公路用地之收購、撥用、管理及產業管理事項。5、公路工程機械業務之策劃與調配、材料管理、維護、保養、存儲及採購事項。6、公路監理設施計畫、汽車運輸業管理、車輛技術安全與車牌行照管理、駕駛人安全訓練及駕駛人管理事項。7、汽機車違規裁罰、申訴、路邊稽查及代辦稽徵稅費等事項。8、其他有關公路工程及監理行政事項」、第8 條:「本局為辦理公路監理業務,分為五區,各設監理所;其組織通則另定之」等。
局:交通部組織法第18-1 條明文:「交通部設基隆、臺中、高雄、花蓮等四港務局;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因此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係於91年1月30 日公布「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成立之,而其係依據交通部組織法第18-1 條明文成立。如依該局組織條例第2 條:「基隆港務局掌理下列事項:一、港灣設施及船舶指泊等事項。二、船舶檢丈、監理及海事評議等事項。三、港埠業務規劃、營運管理及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監理等事項。四、工程設計、勘驗、督導、考核及接受委託代辦工程等事項。五、船舶機電、裝卸機具之修造及材料配件供應業務之規劃、維護、督導、考核等事項。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員工各項在職訓練等事項。七、港區船舶航行信號、管制及進出秩序與安全事項。八、環境保護、防治公害、環保考核及港區、水面清潔維護等事項。九、港區土地之運用發展、經管、使用及出租收益等事項。一○、其他有關航港管理事項」該局主要負責其航政轄區內之船舶檢丈、監理及海事等相關業務,以及港灣設施、港埠建設等相關事宜。現階段該局設有八組分別掌理各種相關事項。
吾人可以比較發現,交通部航政司係依照交通部組織法第7 條明文所設立之交通部之專業幕僚部內單位,負責部內所有航業、民用航空、港務與氣象等專業幕僚單位,而航政司亦依「交通部處務規程」第8 條明文:分設有航務科、空運科、港務科、船員科、船舶科、海事科、國際運籌科等7 科,為全國最高交通行政機關之航政專業幕僚司,提供交通部部長相關專業建議與法制作業單位。亦即,司為部內單位係屬於交通部部內專業幕僚單位,提供部次長專業政策規劃與政策評估研究之專業部內單位。 交通部為因應台灣地區實務需求,一直未曾依法成立航政局辦理各種航政事宜,反而於後來修改組織條例增訂有第18-1 條,為目前交通部基隆、臺中、高雄、花蓮等四港務局之法令依據,成立基隆港務局、臺中港務局、高雄港務局、花蓮港務局作為台灣地區各區之航政主管機關,辦理轄區內各種相關航政與港務之主管機關。換言之,各局或總局為部屬一級機關,對外代表交通部執行各種專業公權力,以及依法應辦理之各種事項。「司」與「局」(或「總局」)二者關係可表示如下:1.交通部各特業司(如航政司)為交通部之部內單位,而交通部所屬局(如基隆港務局)為交通部之部屬一級機關2. 交通部各特業司(如航政司)負有各種相關業務之行政計畫與行政指導單位,而交通部所屬局(如基隆港務局)係以部屬機關立場實際執行各種相關專業業務法令與業務之部屬機關。
三、何謂交通問題認定、分析中之「3E問題」?何謂交通政策、建設規劃中之「3C原則」?何謂交通問題解決策略中之「3E政策」?
【擬答】: 交通問題認定分析中之3E 問題:能源(Energy)問題、經濟(Economic)發展問題、環境(Environment)問題。能源的缺乏、經濟成長效率以及環境的保育等三者的3E 問題,為近年運輸領域的重大課題,其主要目的在永續能源的面向,思考新的永續能源以及低耗能能源的提升等面向,要在經濟效率上,針對土地資金以及效益多家權衡,要在環境保育面向,對於空氣污染、噪音、景觀等面向多加考量,揚棄昔日只著重在提高行車速率的傳統工程思考模式衡量。 交通政策建設規劃中3C 原則:Comprehensive(綜合性)、Continuing(持續性)、Coordinated (協調性)。亦即在整個運輸規劃中時時均要同時考量這3 個C,換言之,當我們在從事運輸規劃工作時,應考慮交通規劃是否與其他規劃工作間是否能夠相互協調配合,是否能夠配合其他相關規畫之綜合發展與綜效,以及確保規劃是否能與過去與未來之運輸規劃相連續等基本原則。 交通問題解決策略3E 政策:工程(engineer)、教育(education)、執法(enforcement) ,換言之,當我們想要解決交通問題時,可以利用改善交通工程(traffic engineer)的方法,或是強化交通安全教育(safety education)、以及加強交通警察執法(enforcement) 等三方面同時進行以解決交通問題。
四、解釋名詞:
【擬答】: 航空貨運承攬業: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13 項:「航空貨運承攬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民用航空運輸業運送航空貨物及非具有通信性質之國際貿易商業文件而受報酬之事業」。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航業法第 2 條第五款:「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指提供貨櫃集散站之場地及設備,經營貨櫃貨物集散而受報酬之事業」。
 汽車運輸業:公路法第 34 條第1 項:「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第1 款:「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第2 款:「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第3 款:「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第4 款:「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第5 款:「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第6 款:「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第7 款:「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第8 款:「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第9 款:「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同條第二項:「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因此,所謂的汽車運輸業係指前述各款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巿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等業別。
 小船:船舶法第 1 條第1 項:「本法所稱船舶,謂在水面或水中供航行之船舶,其類別如左」:第1 款:「小船:謂總噸位未滿50 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20 噸之動力船舶」。依船舶法第74 條之1 規定訂定之小船檢查規則第 2 條第1 項亦有相同文字:「本規則所稱小船,為總噸位未滿50 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20 噸之動力船舶」,此外,小船檢查規則第 2 條第2 項明文:「非動力船舶裝有可移動之推進機械者,視同動力船舶」,另外,依船舶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小船管理規則第 4 條第一項:「小船航行區域,限於距岸30 浬以內之沿海水域、離島之島嶼間、港內、河川及湖泊,並由主管機關視小船性能核定之。但經交通部委託之驗船機構依小船之設計、強度、穩度及相關安全設備,另行核定航行區域者,不在此限」。綜上所述,可推知道,所謂「小船」係指在水面或水中供航行之小型船舶,其如為非動力船舶者係指未滿50 噸總噸位(G.T)者;另外,如為動力船舶者係指總噸位(G.T)未滿20 噸者,另外,非動力船舶如一旦裝有可移動推進機械者得視為動力船舶視之,且小船航行區域多限於距岸30 浬以內沿海水域、離島之島嶼間或港內、河川及湖泊等地區屬之。
 專用鐵路:鐵路法第 2 條第五款:「專用鐵路:指由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之鐵路」,同條第一款:「鐵路:指以軌道或於軌道上空架設電線,供動力車輛行駛及其有關之設施」。,因此,所謂的專用鐵路係指由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之各種利用軌道或於軌道上空架設電線提供動力車輛行駛及相關設施等鐵路軌道系統稱之。
99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34080 全一頁類科: 交通行政 科 目: 交通行政 考試時間:2 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近十年來作為我國各國際商港龍頭的高雄港,其貨櫃吞吐量之全球排名一路下滑。而我國現行「航政」與「港務」管理體制也有不少問題存在。我國政府如欲由航政及港務管理體制改革方面著手振興,可有何方案?同一時期大陸地區的港口管理體制改革模式有何參考作用?請申論之。(25 分)
二、近幾年來桃園國際機場之全球評比排名呈下降走勢。而全球各大國際機場(航空站),尤其是企圖成為某一區域內之Hub Airport 者,在其軟硬體建設及管理體制改革上均有所作為。在「航空城」政策及法制已備之新情勢下,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應如何努力以期桃園國際機場之振興?請申論之。(25 分)
三、「台灣高鐵」為近幾年來我國交通建設中BOT 案之代表作,何謂BOT?其法令依據為何?而「台灣高鐵」通車營運後,在台灣西部走廊南北向幹線客運市場上對「台鐵」(台灣鐵路管理局)、民航、國道客運等運輸業產生了那些競爭問題?其彼此間有無合作空間?作為百年老店的「台鐵」,面對「台灣高鐵」之競爭壓力, 在管理體制改革方面可有何方案以期振興?外國傳統鐵路之管理體制改革模式(例如:英國、日本)有何參考作用?請申論之。(25 分)
四、公路汽車運輸中之營業汽車,依法分為那九大業別?為確保公路交通安全,政府交通主管機關對於營業之公路汽車運輸各業,應執行那些交通行政監督?(25 分)
99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代號:42460 全一頁

類科: 交通行政
科 目: 交通行政概要
考試時間:1 小時30 分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說明我國「交通部」與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中之「交通局」的行政關係,並比較其行政管轄範圍。(25 分)
二、試依現行「交通部組織法」列舉交通部組織圖。並說明交通部下屬「司」與「局」、「總局」間之關係。(25 分)
三、何謂交通問題認定、分析中之「3E 問題」?何謂交通政策、建設規劃中之「3C 原則」?何謂交通問題解決策略中之「3E 政策」?(25 分)
四、解釋名詞:(每小題5 分,共25 分)
航空貨運承攬業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汽車運輸業
小船
專用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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